楚天都市报讯(记者高伟通讯员肖潇史震平)昨日,记者从荆州市政府获悉,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医疗救助惠及四类城乡困难群众,包括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农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非特困供养对象。
《办法》规定:重点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负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75%的比例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限额80000元;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全额补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负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限额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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