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中,将“基本农田”全部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这个修改体现了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价值理念。
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在城市建设发展中,不符合上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求的,不得调整相关规划中的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规避占用审批。应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积极挖潜盘活存量用地,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景观公园、湖泊湿地、植树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等人造工程,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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