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邓七一)6月3日上午,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继去年我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后,又一项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
据了解,《决定》共十条,分别从明确定位职责要求、完善法律监督格局、增强法律监督质效、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强化工作协作配合、健全履行职责保障、加强人大监督支持等七个方面展开,呈现四个方面显著特点:一是适应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以及检察职能再调整、检察管理再重构的新命题,按照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的总布局,规定了做优做强做实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的基本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二是着眼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能动作用,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动形成社会治理长效机制。为凸显检察机关在法治湖北建设中的作用,特别规定建立涉及行政领域法律监督报告制度,结合司法办案综合分析行政执法、行政审判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三是聚焦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根据法律修改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完善法律监督实施机制,进一步细化法律关于法律监督范围、方式、手段的规定,建立上下级接续监督机制,明确对于同级监督未能纠正的问题,上级检察院须跟进监督,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四是立足多赢共赢监督,对执法司法机关支持配合法律监督的责任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法律监督的责任及处理办法,以及各级人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措施作出规定,推动监督对象主动纠错、检察机关跟进监督、上级或有关机关监督问责有机衔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监察监督、被监督对象自身监督贯通对接,破解制约法律监督开展的难题。
据湖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晋介绍,随着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三大诉讼法相继修改,党和机构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检察机关的职责任务和工作布局发生深刻变化,省人大常委会紧紧把握时代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出台符合检察规律、体现湖北特色的《决定》,对于推动全省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全省检察机关将依照《决定》要求,紧扣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检察制度”的新部署,坚持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认真谋划和推进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努力为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