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张志谭)近日,由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被告人韩某某盗窃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将韩某某刑期由有期徒刑十个月改判为十一个月。
2020年9月至10月,韩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趁与其合租的被害人不在,将被害人存放在房间布衣柜内的黄金戒指等物品盗走变卖,被盗黄金戒指等物品合计6300余元。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案件提起公诉后,韩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一审法院认定检察机关量刑意见适当,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宣判后,韩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韩某某违反其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韩某某在一审过程中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基于其签署的具结书向一审法院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其从宽处理,一审法院亦将认罪认罚作为一项从宽情节在量刑中考虑。韩某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在得知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又主动撤回上诉,其真实目的是为了留所服刑,有违诉讼诚信,应相应提高刑期。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旨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减少对抗、节约司法资源的重大司法制度创新,被告人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得到从宽判决后应尊重司法裁判的结果,如为了达到留所服刑等不正当目的滥用上诉权,势必会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破坏契约精神,损害司法权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的,将依法行使抗诉权,以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防止司法资源被故意浪费,切实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