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陈木子)“法官,对方公司根本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的诚意,我要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申请人武汉某医学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某医院公司、李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20余万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之一的鄂州某医院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提供担保。但被执行人仅支付2万元后就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眼见督促还款无望,申请人向东湖高新区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且多次拒接法官电话、隐匿行踪,试图规避执行。
经调查,被执行人之一的李某在鄂州有一套可供执行的房产,执行法官立即奔赴鄂州查封房屋。到达小区内,执行法官发现李某名下的房屋是一套高档洋房,落地窗内挂着几件晾晒的衣物,透过玻璃可见几盆盛开的鲜花,明显是有人长期生活的痕迹。
“有人吗?我们是法院的。”“有没有人?没有人的话我们就张贴封条了!”
听到房屋要被查封,门吱的一声开了,本案担保人——医院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从房内走了出来,“你们是谁?凭什么查封这个房子!”
李某名下的房子,刘某却住在该处?执行员立刻转换思路:“我是东湖高新区法院执行人员,你和武汉某医学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现由我院依法强制执行,请你现在配合我们”。
直到此时,刘某仍存有侥幸心理,答非所问试图拖延时间,执行员遂与当地法院协调出警,将刘某带回法院接受调查。
在调查室内,执行员向刘某讲明利害关系及法律后果,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但刘某仍负隅顽抗,表示公司已倒闭,自己“无钱可还”。
“是否倒闭、是否要继续偿还债务是法律规定的,不是你个人说了算。你作为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人,对外仍要承担法律责任,你知道吗?”
鉴于前期刘某躲闪的态度,执行员判断刘某仍然有所保留,“今日你的行为已明显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我们已经对你做了深入调查,劝你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限你在今日之内履行完本案债务,如未按期偿还,本院拟对你进行司法拘留!是否清楚?”
慑于强制执行的威力,刘某脸上少了几分傲气,并希望法官给自己一些时间筹款。40分钟后,刘某将剩余10余万元案款转入法院账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司法拘留只是手段,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才是共同的目标。下一步,东湖高新区法院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不法行为,捍卫司法权威,守护人民利益。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