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陶蓉)5月17日,武汉东湖高新区首例高空抛物罪宣判。姜某因多次高空抛物,致一人轻微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四楼的人空中抛物,我妈妈被砸成肋骨骨折了!”时间拉回案发时,一名女子拨打电话报案,称自己的母亲正在捡拾废品,突然被从天而降的垃圾砸成骨折。
经查,本案被告人姜某在东湖高新区某社区4楼从事室内装修工作,2023年8月某日,姜某为图省事,在确认楼底无人后,多次将建筑垃圾从窗外往下抛出。
以为下一次还会如常的他,没有经过确认,便将屋内的小件包装纸壳子、灰尘泥土、碎砖等装修垃圾,用蛇皮袋子打包后从窗户丢向楼下,却不慎砸中楼下的李某,致其胸背部软组织挫伤并伴有肋骨骨折。2023年9月,经司法机构鉴定,李某构成轻微伤。
2023年10月,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获得其谅解。
2024年5月17日,该案在东湖高新区当代社区巡回审判点当庭宣判,姜某因多次高空抛物,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因姜某到案后具有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和主动赔偿的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姜某当庭表示服判。
“之前我们也听说过高空抛物入刑,但是什么情况下,才会构成高空抛物罪呢?”旁听正常庭审的居民们纷纷提出自己的疑问。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释放了惩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的信号。高空抛物罪即做出高空抛物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以本案为例,本案中的被告人,在装修的时候为了方便,多次将装修垃圾从4楼抛出,最终砸中行人导致案发。”在当庭宣判后,王友法官深刻剖析了本次案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高空抛物罪进行全面释法,并结合“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普法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进行全面解读。
“我们居住、工作的楼栋下,不仅有进出的人员,还停放着汽车、电动车以及公共设施等财物。从高空抛下物品,可能造成他人受伤甚至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坏,不仅破坏了社会秩序,还会对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最后,王友法官带给居民3则温馨提示,告诉大家高空抛物行为在刑事和民事方面均可能被追究责任,希望大家以身作则,做一个尊法守法的好公民,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