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杨明 张倩)“最好吃的土豆片,酱料绝绝子,武汉小吃一条街必吃榜NO.1。”当“黄石佬”遇上“黄佦佬”,街边小摊卖个黄石土豆片也能侵犯知识产权?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科学城法庭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判决被告林某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5万元。
赵某在武汉某小吃一条街经营黄石土豆片小吃生意,经过多年的经营,他的商铺已经成为周边闻名的“网红打卡点”,2020年前后,赵某专门注册了“黄佦佬”文字和图案商标。
2022年3月,赵某发现自己商铺附近的小摊贩林某也在售卖“黄石秘制土豆片”,招牌上的图案商标和自己注册过的高度相似,还标注了文字“黄石佬”土豆片。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原告赵某主张被告林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自己持有的商标权。林某则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这个图案是商标,且文字标注的是“黄石佬”,而不是“黄佦佬”。得知自己被起诉后,也立马停止了经营,自身并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是“黄佦佬”图案以及文字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赵某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林某未经赵某允许,在餐车上同时使用“黄石佬”图案和文字商标。“黄石佬”和“黄佦佬”文字高度相近,图案相同,容易导致公众产生误以为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由于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商标许可使用费,科学城法庭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期间内被告的实际营收额、主观过错程度、被告的主要经营范围、时间和规模等因素,酌定林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5万元。
法官表示,商标作为营商主体的无形资产,能为其带来不可预估的价值。商贩在相同商品上改变他人注册商标使用形态,以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刻意接近其他权利商标实质识别特征的行为,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主体在其商标上凝集的商誉,足以造成消费者市场性混淆,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案中,“黄佦佬”注册商标在武汉某小吃一条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林某流动的餐车经营位置位于赵某商铺附近,且同在黄石土豆片商品上使用前述侵权标识的行为,极易使得相关公众混淆商品的来源,或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许可等特定关系。商标注册和使用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贩应合法经营,不随意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避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黄佦佬”属于注册商标,那么商家还能使用“黄石土豆片”当招牌吗?根据《商标法》第59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黄石是地名,土豆片是通用名,商家写入招牌并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