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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要还吗?枣阳法院:儿子继承父亲遗产,以遗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1日13:56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通讯员 梁军 宋晨晨

还没还清债务,债务人就去世了,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近日,枣阳法院审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因债务人死亡,儿子继承父亲遗产,最终法院判决“父债子还”,以遗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陈某因家庭困难,2009年3月起,一直在沈女士经营的农资店赊购化肥、种子,待粮食出售后支付部分欠款。截至2023年5月,陈某还欠化肥、种子款共计23124元,并出具了欠条。

两个月后,陈某因病死亡。沈女士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遂持欠条找到陈某的儿子小陈,要求其偿还欠款。

小陈认为,欠条上的名字是不是父亲签的,无法确认,遂拒绝还钱。沈女士又致电陈某妻子胡某,可胡某称,该欠款非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与陈某早在2008年6月已离婚。

无奈,沈女士将小陈、胡某诉至枣阳市法院七方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陈某下欠的化肥、种子款23124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因经营耕地在原告处购买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产品,共计欠款23124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予以采信。

陈某去世后,其房产和田地由其子小陈继承和管理,继承和管理的财产远高于该欠款数额,小陈应在继承和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其父陈某生前的债务。陈某与胡某早已离婚,该笔债务不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胡某承担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小陈偿付原告沈女士农资款23124元;驳回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书后,小陈表示不服。承办法官张家政耐心解答,并出示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内容。经明法析理,小陈认可了判决内容,将欠款全部付清。

沈女士收到货款后,将一面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刘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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