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 (通讯员 姜泰阳)“机制不光是搭框架、填血肉,更是实实在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近日,一起案涉12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通过“公证调解”被快速、圆满化解,这得益于“法院+N”多元解纷机制的深入探索。“我们有几件借款纠纷,借款人都能联系上,欠款一直没还清,协商过也没下文,我们决定还是来法院起诉……”不久前,一家银行的诉讼代理人带着起诉材料来到武汉市江岸法院永清法庭。
在查阅案件材料时,承办法官发现,几起纠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案件存在调解基础,随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征询调解意向。
“银行之前催收打过电话,但我确实手头困难,不是有意拖欠,希望法院能帮我调解解决。”
沟通中,承办法官得知被告王某为投资生意先后向银行借款,资金“一股脑儿”投进去了,生意却没起色,没有了流动资金让王某还款出现了困难,面对银行的催款信息,王某一筹莫展。
“我们之前沟通过,了解过他的情况。”正如王某所说,原告也表示了解其目前情况,虽然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但愿意调解解决。
考虑到被告王某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将该纠纷推送至武汉市江天公证处,由法官指导、公证员对接具体开展调解工作。
“法院+公证”调解工作模式,是永清法庭联合武汉市江天公证处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领域,探索推进的一种新型解纷模式,公证调解具有“效力强”“流程简”等优势,正适合处理这起纠纷。
调解中,公证员“化身”调解员,充分听取诉求,耐心说服疏导,综合双方合意,提出合理解决方案,促成当事人和解。
对债务人王某而言,调解和公证过程尊重其意愿,方案灵活,有效缓解了其经济压力;对债权人银行而言,实现了资金回收目标,降低了坏账风险,不仅简化了流程,更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约定王某分期还款,若在任一期限内未按时足额还款,则视为王某违约,银行有权要求其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
“法院帮我通过公证这个途径,顺利化解了纠纷,银行也给了我宽松的政策,我一定尽早把欠款归还。”王某握着承办法官和公证员的手,十分激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