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袁超一 通讯员邬钰钰)和朋友相约饮酒,本是一件高兴的事,可饮酒过量,就有可能出现意外。4月22日,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该院审结的一起醉酒后意外死亡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宴请者因没有强迫性劝酒行为,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责任。
某日,王某邀约张某某夫妇、李某某夫妇及钱某某夫妇携子女到家中聚餐,并提供了2瓶42度白酒。席间,张某某询问钱某某是否饮酒,钱某某表示同意。此后,王某未参与劝酒。聚餐结束后,大家在王某家的客厅看电视、聊天。当晚9时许,三家人又前往同一小区张某某的新家参观,钱某某因困倦先回家休息。哪知回家后半小时,钱某某出现吐血等异常症状,其妻子立即拨打120,将钱某某送往医院,当晚11时许,钱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猝死。
钱某某家属认为,王某作为聚餐的邀约者、酒水的提供者,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对钱某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于是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枝江法院审理认为,钱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健全的辨识能力,对其能否饮酒以及酒量多少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对自身的生命健康负责。虽然王某是本次宴请活动的组织者、白酒的提供者,但王某对钱某某不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此外,钱某某在王某家饮酒后并未出现不适,其妻子亦随其一起离开,王某在宴请过程中没有过错,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钱某某死亡与宴请饮酒有直接因果关系,故王某对钱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王某不应承担责任。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钱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在此类案件中,认定组织者或共饮者是否存在过错,应考虑两方面:一、是否存在不应作为而作为的情况,比如劝酒、强迫饮酒等行为;二、是否存在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况,比如在饮酒人处于醉酒无法自制的危险状态时不进行照顾、通知、护送、救助等行为。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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