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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检察机关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30日10:35 来源: 荆楚网 ​(湖北日报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通讯员 朱晓华

在第12个烈士纪念日到来之际,为扎实开展以“弘扬抗战精神,共筑国防长城”为主题的国防教育月活动,湖北省检察院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并发布了相关案例。

案例一:某地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零散革命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地检察机关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当地部分零散革命烈士墓存在墓地不明、无墓碑、老旧破损、碑文不清晰、英烈名录记载的烈士名称与墓碑名称不一致、未记录烈士事迹等问题,不利于革命烈士褒扬和纪念活动开展,遂邀请对零散烈士墓负有管护职责的10家行政单位举行听证会,并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相关单位依法履行对辖区零散烈士墓保护管理的工作职责,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理维护,积极宣传和弘扬烈士精神。相关单位迅速行动、积极履职,对登记在册的零散烈士墓进行实地核查,并对31座烈士墓进行修缮和新建,取得良好效果。同时,专项工作得到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投资近1.3亿元兴建烈士纪念园。截至目前,已有105座散葬烈士墓迁入烈士纪念园。

【典型意义】

革命烈士墓是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纪念缅怀烈士的重要载体。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落实《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以及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的措施》文件精神,通过上下一体开展专项行动,推动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促进主管单位更好地保护革命烈士墓这个宝贵红色资源,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弘扬英烈精神、赓续红色血脉的阵地作用,有效助推全社会形成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围。

案例二:卢某某、杨某某等人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某国道改扩建项目中,现场负责人卢某某在明知拆改国防光缆未得到部队审批的情况下,轻信其施工方案能避免损坏国防电缆,安排挖掘机司机杨某某进行施工。时任项目经理李某某到达现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施工中,杨某某不慎将军用光缆挖断,造成通信中断。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当地检察机关积极协调涉案通信光缆的管理部队、武汉军事检察院、地方政府、项目施工方等多方人员,就赔偿问题展开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当地检察机关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加强通信线路保护、国防教育宣传等工作,建立国防通信设施保护长效机制。2025年1月,检察机关以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对卢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2月13日,当地法院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分别判处卢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卢某某、杨某某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军事通信保护,直接关系到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对任何破坏、损坏军事通信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正确适用法律,以实际行动践行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基本价值追求。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治良好局面,从源头上防范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案例三:某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军事秘密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近年来,某军事科研机构周边村民为方便农业生产作业,在该单位安全控制范围内私建11处违法建筑,因地势天然落差,在建筑物中可直接通视军事科研单位内部试验活动、车辆调度及人员动向等情况,对军事秘密安全构成现实威胁。2024年6月,武汉军事检察院将该线索移送至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遂联合军事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召开听证会并制发检察建议,深入阐述违法建筑对国防科研活动构成的现实具体威胁,推动各方聚焦军事设施保护和军事秘密安全隐患进行整治。2024年9月,上述11处违法建筑被全部依法拆除,土地全部恢复原状,军事秘密安全得到有效维护。

【典型意义】

军事秘密作为国家核心利益的重要载体,其安全防护效能直接关乎国家安全战略全局和新时代强军目标实现。针对军事科研单位面临的泄密隐患,检察机关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司法监督刚性约束、行政协同精准施策、军地协作优势互补”工作模式,以法治手段破解军事保密特殊要求与区域民生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实现了从被动处置向主动防范、从单一管控向系统治理的根本性转变,为新时代强军目标实现和世界一流军队建设构筑坚实法治安全屏障。

案例四: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军用机场净空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武汉军事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航空障碍灯问题线索,指出某军用机场净空区内超高建筑物有498盏航空障碍灯未安装,影响军机飞行安全。收到线索后,某市人民检察院采用无人机航拍、现场勘查等方式抽查15个小区航空障碍灯安装情况,发现部分建筑未安装航空障碍灯,或灯具数量不足、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个别小区低层建筑航空障碍灯“光污染”影响居民日常生活。随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联合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驻地部队进行磋商,督促相关部门尽快解决航空障碍灯安装、使用问题。当地政府迅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工作专班,投入专项资金45万余元完成全部整改任务,并和机场部队签订《机场净空保护专项沟通合作协议》,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

【典型意义】

良好的净空环境是军用机场安全运行的基础。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军事机关和地方政府多部门磋商,在着力解决影响军机飞行安全突出问题的同时,推动军地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实现了国防军事设施长效保护与治理。

案例五:某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军用输油管线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某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线索,反映某军用输油管线途径地有14处标桩被人为破坏,且当地村委会修建通村道路时,未采取管线穿越保护措施,直接压占输油管线,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制约部队战备训练。经调查核实,同年6月,某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武汉军事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组织干部群众配合某部队对损毁标桩进行修复,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形式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宣传,并对道路压占段管线采取防重压、防沉降工程保护措施,在确保输油管线安全的同时,兼顾村集体发展和村民出行需求。目前,涉案标桩损毁、道路压占问题均已整改到位,某部队对整改效果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军用输油管线是部队日常训练、应急作战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在面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之间的矛盾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协同之诉的功能作用,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军地双方科学合理实施整改,统筹做好军队与地方、公益保护与民生需求的平衡,有效维护了国防军事安全利益。

案例六: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怠于履行军人权益保障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某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该市部分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设置军人和优抚对象优先通道。收到线索后,当地检察机关对全市27家公立医疗机构逐个摸排走访,依法查明该市4家乡镇卫生院挂号、取药、缴费、检查和住院等未开通军人优先窗口,未建立军人看病就医绿色通道;5家乡镇卫生院仅在挂号窗口设置军人优先通道,导致涉军优待优抚对象不知或不能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损害了军人军属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未保障军人合法权益行为依法监管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同时,组织退役军人事务局、卫生和健康局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将相关权益保障从军人军属延伸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等,对行动不便对象提供“一条龙”就医服务,形成“检察监督+行政履职+行业整改”联动模式。2025年6月,某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市人大代表和“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回头看”活动,实地查看发现全市医疗机构军人军属优先挂号、优先诊治、优先缴费、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五优先”服务全面落实落地。据统计,“五优先”服务建立以来,已累计服务军人军属800余人次。

【典型意义】

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为军人解决后顾之忧的政策保障,更是构建军人荣誉体系的重要支撑。设置军人优先窗口,不仅为缩短排队等待时间,更是国家、社会对军人牺牲奉献予以制度性尊崇的重要载体,是法律明文赋予军人群体正当权益的有形保障。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托“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主动发现线索,精准定位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漏洞,以“检察监督+行政履职+行业整改”联动模式,推动医疗机构建立“五优先”服务政策,一方面确保惠军政策不折不扣从法律文字转化为军人及家属可感、可及的日常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具象化的“军人优先”标识,进一步推动形成拥军护军的社会共识,有力增强了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职业尊荣感和获得感。

案例七:现役军人家属郑某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现役军人家属郑某某经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至某广电公司工作,其在维修传输光纤期间被摩托车撞倒升降梯后从高处摔下,送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六根胸椎压缩性骨折、两根腰椎横突骨折、头皮裂伤。经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郑某某为工伤九级,停工留薪期为八个月。2024年6月,郑某某停工留薪期满后身体状况无法适应原工作岗位,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新工作岗位未落实,多次与劳务派遣公司与某广电公司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7月,郑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该院经调查核实,郑某某之子系解放军某部现役军人,其无法回家对郑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相关帮助,而郑某某年龄较大,且因此前胸椎、腰椎骨折导致行动困难,在收集证据、与相关单位协商沟通方面存在较大不便。鉴于当事人缺乏诉讼能力,某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职,协助当事人收集固定案件证据、查找工伤保险相关法律依据。在充分考虑郑某某经济状况、身体情况及和解意愿的基础上,为促进双方达成和解,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某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劳务派遣公司、广电公司、听证员开展公开听证,促使劳务派遣公司于2024年8月一次性支付郑某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1209.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584元,护理费4000元。

【典型意义】

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近年来较为常见,若监管不到位,劳务派遣人员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工伤赔偿等事项出现纠纷时,易出现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推诿扯皮,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本案中,现役军人家属郑某某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出现工伤,因年龄大、身体受伤行动不便,加之子女在部队服役无法提供帮助,导致其依法维权存在较大难度。检察机关协助收集证据、组织开展检察听证,联合多部门开展释法说理,促进矛盾纠纷快速化解,从而让军属权益得到实现,让军人心无旁骛投入到强军建设中,切实以法治“力度”提升了民生“温度”。

案例八:现役军人家属张某某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现役军人家属张某某在主动搀扶因骑电动自行车摔倒的杨某、黄某时,被陈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倒。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弃车逃匿。经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4年1月,当地检察机关通过自行研发的故意伤害及交通肇事类轻缓刑案件矛盾化解及司法救助模型,发现涉军家属张某某司法救助线索。经调查了解,张某某弟弟为现役军人,其开颅术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完全依赖护理,事故发生前与妻子涂某某以摆摊维持生计,收入低且不稳定,儿子靠打工为生。案发至今,陈某某支付11万余元医疗费用后,再无任何赔偿意愿,且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张某某无法获得民事赔偿。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某作为涉军家属,因帮助他人致自身及家庭身处困境,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应给予救助。2024年4月,当地检察机关为张某某申请发放司法救助金10000元。同时,当地检察机关通过分析研判,认为张某某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搀扶摔倒在路边的行人,见义勇为事实客观存在,根据《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相关规定,经协调申报,当地党委政法委授予张某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为持续做实做好综合长效救助的后半篇文章,当地检察机关主动对接民政、人民武装部等部门,通过政府救助、社会捐助、多元帮扶、爱心救助等多种方式,帮助张某某及其家属收到民政救助金20000元,其他救助资金共计80多万元,有效解决了张某某弟弟安心从军的后顾之忧。

【典型意义】

拥军优属关乎国防建设,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聚焦数字监督,及时获取涉军家属司法救助办案线索,坚持因案施策,通过开启救助绿色通道等个性化举措及时有效保障涉军家属权益。同时,立足长效关怀“解远忧”,努力构建司法救助合力,打好长效帮扶的“组合拳”,着力解决救助对象的后顾之忧,把党和政府对困难军人军属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体现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政治责任。

典型案例 湖北检察机关 【纠错】编辑: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