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田学志、冯亚莉)近日,蕲春法院审结一起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县民政局为被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该案是自《民法典》实施以来,该县首例运用遗产管理制度解决现实继承与债务清偿问题的典型案例。
据悉,甲生前曾与乙发生合同纠纷,该院于2023年9月23日作出判决,判令乙向甲返还17.5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经黄冈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已进入执行程序。然而,2023年12月,甲不幸病故,其名下遗产及前述判决所确认的债权一时陷入“无人接管”的困境。
2024年10月,张某某作为甲的债权人,以甲的法定继承人丙、丁、戊、己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诉讼。诉讼过程中,四名继承人均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放弃对甲遗产的继承。
据此,该院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判决,确认甲应清偿张某某债务14万元,该笔债务应从甲遗留的、经前述2023年判决所确认的到期债权中予以清偿。
尽管债权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已获法院判决支持,但由于甲的遗产(包括对乙的债权)始终未确定管理人,导致张某某无法通过申请执行原2023年判决实现其债权。为打破僵局,张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法向该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甲生前住所地的县民政局为其遗产管理人。
该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在被继承人甲没有遗嘱执行人,且其全体法定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依法应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遂适用特别程序,依法指定县民政局为甲的遗产管理人。
本案的审结,是《民法典》遗产管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体现。该制度有效解决了继承人缺位或放弃继承时,被继承人遗产及债务清偿问题,避免出现“无人管产、无法清偿”的僵局,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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