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改革引发矛盾纠纷
既然不是房屋的产权人,承租户们如何14年坚持主张对房屋的权利?《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其中争议要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末桂林市进行的公房改革。
据梁宪龙介绍,滨江北路98-112、114号直管公房,产权为桂林市房产局(当时房地局)所有。根据1997年的房改政策,承租户可以申请购买所住公房,符合房改条件的可以进行房屋购买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据桂林市房产局资料显示,在1998年5月31日至1998年11月3日期间,该地段有18户符合房改政策的承租户(共21套住房)分别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根据桂林市1997年的房改政策,成功办理了就地房改手续。而在1999年4月中旬后再申请的承租户则未被批准,转为异地安置后予以房改。
桂林市房产局有关负责人此前曾公开解释,1999年4月中旬后的申请者未能被批准原地房改,原因就是滨江路被列为重点城市改造项目,其中就包括对滨江北路98-112、114号公房进行拆迁。
桂林市房产局认为,市政府的决定符合当年建设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1999]209号)第一条规定)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城镇成套现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
申玉淑等80余户恰恰被卡在了这个当口。在该地块居住了数十年的她告诉记者,在听说可以买下公房产权后,他们立刻向房地局缴纳了预售款,并拿到了收据。
然而他们并不像已经取得产权的10余户人那么幸运,最终未获原地房改批准。后桂林市房地局安排退款工作,有20户办理了退款手续,其他60多户表示拒绝。
申玉淑等人坚持认为,既然交了预收款并给了收据,房地局就应该将房子卖给他们,而不应该转而“卖给政府用来开发”。
这一部分住户最终构成了留守危楼的主力。而其余200余户未缴纳预售款的住户,则接受了异地房改政策,最终搬进安置小区,并取得产权。《法制日报》记者在两个安置小区了解到,为申玉淑等户预留的安置房至今已空置12年。
据记者查阅,负责该项目拆迁改造的驰桂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在一份上访材料中,该公司称:“我们已经投入了前期资金3000多万元,但由于这64户拒不搬迁,使得工程迟迟无法动工,企业因此面临破产”,“这里霸占着国有资产,那里又有60余套安置房空置,国有资产的流失谁来承担?”
12月21日,当记者乘坐出租车从该楼房离开时,出租车司机说:“你也来看这栋楼?都这么破了,再不拆早晚要出人命。”(记者范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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