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部门规定不一“办证”卡壳
在妻子怀孕五个月时,高先生和妻子准备好Y市要求办理准生证所需的全部材料:两人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各自所在单位开具的“初婚未育无抚养”证明信、高先生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初婚未育无抚养”证明信。
一切合法,高先生以为会很顺利。不料,对方称,按当地规定,需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并加盖男方户籍地辖区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两级政府的公章。
高先生从北京前往南京盖章,居委会一工作人员称,根据规定,不在南京市以外地区的公文上盖章,只能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信。
矛盾出现了。Y市某街道办计生办表示:“不按要求盖章,不能办理准生证。”
原籍地“办证”被要求加盖13个公章
还剩下两条路:高先生先在自己的户籍地南京办理《准生证》。但他在南京被告知,只能由女方出具准生证,男方负责提供材料。
最后一个办法:高先生到他的原籍河南X市去办理。当地计生部门表示,办证需加盖13个公章或签字,分别是村民代表、村主任、村支书、乡计生办工作人员、分管副主任、主任,乡分管计生工作副乡长、乡长、书记等。
在父亲找到第9个人签字时,妻子即将生产,高先生决定放弃,“因为代价太大”。
电话中,家乡计生部门称,要在当地办证,高先生和爱人的户口都需要迁回原籍。这意味着,高先生要从城市户口改为农业户口。最关键的是,孩子出生后,按规定,高先生和妻子须每季度回老家一次进行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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