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主张“道法自然、天人合一”,提出“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认为世间万事万物可以共生共荣。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也曾说过,“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强调一般性、普遍性当中广泛且必然存在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东西方哲学同声相应,揭示出世界的多样性。
人类文明也不是只有一个色调、一种模式,可以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中国倡导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主张文明只有姹紫嫣红之别,绝无高低优劣之分,每一种文明都是美的结晶,都是人类的精神瑰宝。
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同样不是只有一种模式。讲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中华文化发展出“明德慎刑”“礼法合一”的中华法系,并在规范国家运行方面形成完备制度,蔚为大观的《唐六典》等历代王朝大典即是明证;古代地中海地区广泛的贸易活动,催生出商品交换规则十分发达尤以民法见长的罗马法。今天,法治已从传统和古典发展到现代,然而世界上并没有一成不变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法治模式不可能定于一尊。在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法律制度的生成和运作模式具有显著区别。人类法治文明并没有因走向现代化而失去丰富多彩、流于千篇一律,反而在体现世界性的同时保持本土性,呈现出一幅各美其美的图景。
就拿基本的司法制度来说,人类法治文明形成了不同的类型和模式。英美等国的法官可以找出若干年前的判例去确定某一行为是否违法,欧洲大陆的法官则主要依照体系庞大、逻辑严密的刑法典定罪量刑。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传统、国情特点、历史发展道路存在差异,究竟通过哪种途径来实现法治、法治的具体制度如何安排等,并没有统一的建构模式、实现机制和评价标准。可见,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虽有一定规律,但这些规律在不同国家的具体表现是多样的,这种多样性归根结底源于各国法治“土壤”的不同。不同的国情必然使不同国家走上各具特色的法治发展道路。中国很早就形成了“大一统”思想,所以中国人民追求大一统的政治发展格局,形成国家法制统一的文明传统。
法治文明要持续发展,必须走自己的道路。这既符合人类文明多样性这一客观现实,也是法治文明发展一般规律的要求。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可以通过照搬照抄别国的法治模式构建起自己的法治文明。今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道路,是我们党带领中国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中走出来的,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人民意愿。这一法治道路既继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又借鉴人类文明有益成果,能够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独特优势和强大生命力。
中国在探索自己法治道路的同时,也为不同法治文明提供交流互鉴的平台。比如,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吸引众多国家参与,这些国家分属于不同法律体系。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努力促进不同法治文明交流合作,倡导各国共同为建立更加公平的多边合作机制贡献智慧和力量。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不仅有信心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中国方案,也以实际行动促进人类法治文明在交流互鉴中焕发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