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孙权)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注销,注销时也经过了清算,劳动者还能要回欠付的工资吗?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审理一起用人单位注销后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被告周某支付原告刘某2023年9月至11月工资差额以及2023年12月1日至19日工资共计2.6万余元。
2022年2月25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周某聘请刘某担任公司设计主管一职,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2023年8月,周某以刘某与公司其他员工的直接经济纠纷对公司造成了不利影响为由,对刘某下达了降薪调岗决定。并且后期公司因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发放8月份后刘某的薪资。2023年12月,该公司注销,股东周某为清算组成员。
刘某认为,公司此次降职是单方面无通知无依据的,并且8月份后薪资一直未正常发放,向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无果后以讨薪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因公司已注销而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刘某无奈向东湖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股东周某补发期间公司应发而未发放的工资。
公司股东周某辩称,刘某与公司其他员工之间的经济纠纷事件影响较大,对公司形象造成了不利影响,公司认为刘某不适宜再继续担任管理层,于是在8月对刘某下达了调岗决定。并对刘某的岗位补贴进行了调整。后期由于公司经营困难,故未能及时足额发放刘某8月份后的薪资。公司虽有发放工资的义务,但公司因经营不善已注销,注销时也经过了清算,且股东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周某不应承担向刘某发放工资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说明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本案中,被告提出的对原告作出的调岗调薪所依据是第三人出具的通知,并非公司,而该通知所载事件为个人经济纠纷,且被告在与原告的通话中亦认可原告工作能力及其工作态度,并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不能胜任其岗位要求的情形。因此,法院对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主张调岗调薪的依据不予采纳。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周某作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对于职工债权存在事宜应当知晓,但未通知与清算其职工工资,对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周某支付原告刘某2023年9月至11月工资差额以及12月1日至19日工资共计2.6万余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注销后,是否就无需支付欠付的劳动者工资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如若出现未依法清偿债务,违规注销公司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以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如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仲裁或起诉时处于清算状态,尚未注销时,劳动者可向清算组及时主张权利,并将相关权利主张凭证提交仲裁委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避免公司注销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