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是否进步,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人权保障的程度。没有人权保障就谈不上民主法治
2011年4月,中国刑诉法泰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在西南政法大学主持“法学战略规划研究”西南片区座谈会期间,因难以拒绝校领导的出面邀请,勉强同意参观“打黑”展。但要求只参观、不接受采访。后“偶遇”王立军,并被要求题词。返京后,陈光中收到重庆市公安局的聘书,拟聘他为“有组织犯罪对策研究中心”顾问。陈光中修书一封婉拒,连同聘书一并寄回重庆。
“重庆‘打黑’之初,我就感觉有缺乏程序公正之处!”2012年12月17日下午,陈光中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中国新闻周刊:现在回顾重庆“打黑”或具体到“李庄案”,你觉得有哪些问题值得反思?
陈光中:通过“李庄案”,我个人认为,律师辩护制度最为值得反思。
衡量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是否进步,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人权保障的程度。没有人权保障谈不上民主法治。真正的法治应该以人为本,讲究人权的保障。
从刑事司法中的刑事诉讼来说,法治的发展程度或者人权保障的状况如何,首先要看辩护制度贯彻得如何。因为辩护制度最能检验刑事诉讼、刑事司法是否符合民主法治的要义。辩护制度发达的时候,或者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得到有效保障的时候,刑事诉讼、刑事制度、法治程度就比较完善。外国如此,中国亦如此。
中国新闻周刊:“李庄案”超越个案引发法律界集体思考,它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冲击体现在哪里?
陈光中:实际上,在重庆的“打黑”过程中,应该说辩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说重庆“打黑”中的辩护制度是倒退的。
先不说重庆“打黑”是否有扩大化这个问题,单从程序上来看,很多地方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例如:“打黑”专案组把犯罪嫌疑人送到外地去,关在一起,做统一的专案组;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而且是由公安机关牵头的,这种方式在过去早就受到过批判,被否定了的。
重庆“打黑”中,程序法治受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律师辩护制度更是受到严重摧残和破坏。律师辩护形式上是有的,但是打了很大折扣,可以说重庆的民主法治受到很大摧残。
“李庄案”不是一个孤立的个案,其具有标志性意义,“李庄案”发生后不仅惊动了律师界,而且惊动了整个法律界。
为什么惊动呢?因为辩护制度中律师的权利保障是具有标杆性标志性的,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有人说“李庄案”是中国30年来一个带有标杆性的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道理的。
中国新闻周刊:在“李庄”之前,律师辩护制度发展情况如何?
陈光中: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中国迎来了社会主义法制第一个春天,我们建立了律师辩护制度。然而好景不长,文化大革命发生以后,律师制度荡然无存,辩护制度彻底被取消。
当时,社会舆论称:律师是在为坏人辩护,律师是站在坏人的立场。就拿我本人来说,我当时就办了几个小案,也被审查了。现在看起来是笑话,但这是真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总体来说是进步的,是一步一步向前进的。但在前进路上也有过曲折,也曾有阻力,甚至出现局部的倒退。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我们的辩护制度一度贯彻的还算不错。但是后来在不断受到运动式执法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干扰,出现不少问题。比如在辩护制度方面,刑诉法规定,特别是刑法306条规定造成律师辩护的“三难”问题,取证难,会见难,阅卷难。
现在辩护制度主要是辩护人自身安全难保。不少律师办刑事案件采取的做法是,不取证、不踩线,就等着吃现成饭,等着开庭阅卷,挑公诉人卷中的茬。公诉人举证,律师就说,你的证据有哪些缺陷,哪些证据是非法的,应该排除,总体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等。这样的辩护,不是积极辩护,而是消极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