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具体到“李庄案”上,对辩护制度有哪些实质影响?
陈光中:实际上,“李庄案”发生前,辩护率就已经下降,李庄案后律师对刑事案件的惧怕心理明显增加,刑辩率明显下降,即使是参加辩护,也更加小心谨慎。
到刑诉法修改时候,某部门提供的刑辩率不到20%,即一百个案件不过五分之一的刑辩率,应该说刑事案件辩护率不到五分之一,包括当事人自己请的,包括法律援助加在一块,五个案件才有一个。反映出刑事诉讼里面的人权保障是令人担忧的,人权保障程度是比较差的。
也正是因为刑事辩护率比较低的缘故,以及当时正在发酵的“李庄案”“北海四律师被抓案”,间接促使刑事诉讼法的专家以及律师界的人希望通过刑诉法的修改给律师的权利有更多的保障,提高律师辩护率。
当时立法部门也意识到这个方面的问题,实务部门也承认有这方面的问题,司法部也大力提出改善措施,加之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改已经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在立法部门主导下,在各个方面的努力下这次刑事诉讼有比较大的推进。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我认为如果每个部分比较来看,相对而言修改得最好的是辩护制度。可以说“李庄案”和“北海四律师案”坏事变好事,应该说促进了辩护制度的改善。从最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看,还是有相当的进步。在律师如何有效辩护、三难问题、律师的安全问题方面都有所改善。
中国新闻周刊:那么防止刑讯逼供发生的阻力来自于哪里?
陈光中:我个人认为,阻力来自于侦查机关和协调部门。在实践中,有些案件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是很明显的,但在法院准备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某些部门出来协调,最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未能启动。
此外,即使没有被协调的案件,非法证据排除也是有困难的。就刑讯逼供而言,目前肉体上的刑讯越来越少,而变相刑讯越来越多,比如采用冻、渴、饿等手段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痛苦,还有更为普遍的是疲劳讯问等。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这个“等”字如何理解,我认为司法解释应进一步明确。(记者/王全宝文/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