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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告与人通奸获刑 50年后申冤获无罪判决(图)

发布时间: 2013-03-05 09:51   来源: 光明网   进入电子报

    一线希望

    想通过亲子鉴定洗清冤屈

    2005年3月下旬的一天,王景之看到报纸上刊登一篇文章说亲子鉴定让失散三十年父子相认,他由此想到亲子鉴定也可以还他一个清白。王景之找到了律师,由律师找到了当事人请求配合,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拿到了一手材料。随后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要求做亲子鉴定,2009年江苏省高院依据王景之提供的刑事申诉材料,指定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卷、案件进行调卷审查,认为有瑕疵,后又将案件移交给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4月1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王景之的申诉材料,以及对原案卷的审查,对1963年滨海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及其二审判决书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裁定,撤销了两次判决,发回滨海法院重审。但滨海法院却在2011年11月30日刑事裁定,又维持了1963年的判决书。

    王景之只得再次上诉。“希望虽然破灭,但我没有停下申诉的脚步,”王景之说,他又多次到盐城中院、江苏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地方法院做亲子鉴定,请求查明破坏军婚案真相,并引起了上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据王育花介绍,赵艳芳老人已经近80岁,那个私生子送人后早已经长大成人,她多次上门做思想工作,请求他们配合做亲子鉴定,早日还父亲一个公道,可是因为涉及到隐私问题,他们都不配合。

    沉冤得雪

    盐城中院慎重调查判无罪

    “我们单位有两个姓王的会计,其实跟赵艳芳通奸生子的是另外一位王会计。”王景之再一次在上诉中请求法院对其宣告无罪。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的法官们经过慎重的调查走访,以及翻看50年前的卷宗,发现了很多的疑点,“赵艳芳老人也承认当年告的是另外一位王会计,而此人已经去世多年。”审理法官坦言,虽然当事人不愿意做亲子鉴定,但一些旁证足以证明王景之老人是无罪的。

    2013年初,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与赵艳芳通奸的是另一位姓王的会计,而不是王景之,赵艳芳将孩子送给他人抱养时,已明确告知该婴儿是另一位王会计的。其次,在1963年的一、二审判决之前,赵艳芳均承认与其发生关系的不是王景之,1964年3月11日原二审判决作出后,赵艳芳才改口说其是与王景之发生关系后怀孕的。经过证实,该证据是在多人做赵艳芳思想工作的情况下被迫形成的。最后,王景之始终未有有罪供述。

    2013年2月1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王景之妨害军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王景之无罪。

(本文来源:光明网 编辑:王会)
关键词:男子;通奸;获刑;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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