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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积金新政16条”惠民多少

湖北“公积金新政16条”惠民多少

湖北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这是其在全国率先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纲领性文件,一共5部分16条,被称为湖北住房公积金“新政16条”。 此次新政都有哪些亮点?具体如何适用?

亮点解读:多项突破性措施全国先行示范

  《通知》提出,公积金可用于房屋装饰装修,同一设区城市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探索建立省级层面住房公积金调剂融资机制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强化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作用,将劳务派遣人员和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等。这些惠民改革措施,有的属全国首创,有的有重大突破,在全国具有先行示范作用。

湖北公积金“新政16条”六大亮点

  亮点一 贷款提速半个月

  整个贷款流程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比以往速度提高了半个月。

  亮点二 用途首创:可装修、缴物业费

  低收入困难家庭,可用公积金缴纳物业费。还可凭正规合同,提取规定额度内的公积金用于房屋装饰装修,这些措施属于我省首创。

  解读:

  很多缴存职工反映,公积金提取使用,实际只有购房贷款一种方式,其余建造、翻建、大修很少运用。公积金的受惠面太窄,对于买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基本享受不到公积金的实惠。有观点甚至认为,公积金是“劫贫济富”。

  亮点三 缴存同城同比例 杜绝“分配不公”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设区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设区城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首次提出缴存比例低的设区城市,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同一设区城市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解读: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个人缴存比例为5%到12%,单位1:1配补。由于个人收入水平和执行比例的差异,不同行业的职工,缴存额度存在巨大差异。据我省中部某市统计,在该市电力、金融等行业,个人月平均缴存额最高的达到6660元,公积金几乎成了职工的隐形福利,而在该市餐饮、劳务等行业,个人月缴存额最低只有75.6元,两者相差88倍。这种状况显然不公平,此条可防止出现公积金缴存“相差悬殊”的现象。

  亮点四 打破户籍藩篱 惠及农民工

  将劳务派遣人员、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解读:

  这一变化作用很大,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农民工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6亿人,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安家,必须解决住房问题,公积金制度为农民工买房提供了一条渠道。值得注意的是,我省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左右,意味着每年有60万左右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安家,无疑为城镇化进程起到稳固推进的积极作用。

  亮点五 父母或子女购房可互用公积金

  允许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解读:

  2012年武汉曾出台政策,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购房,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各自的公积金存储余额,帮助对方偿还贷款。但只针对低收入家庭,且必须出具《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而未来湖北省内,父母、子女购房时互用对方的公积金,不再限定家庭收入状况。

  亮点六 公积金可省内异地贷款

  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都可以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来办理贷款,各市县将实现缴存异地互认与转移接续。

  解读:

  公积金省内打通使用之后,意味着对这样一批返乡置业的群体,利用公积金,将实现更低成本的购房。

全国扫描:公积金新政各地冷暖不一

三部门推公积金新规:缴存异地互认 取消多个收费项目

  继限购松绑和贷款新政之后,近日,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包括连缴6个月就能申请贷款,二套房也可申请贷款等。同时实现公积金异地互认、转移接续, 并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以减轻贷款职工负担。记者在河南、广州、武汉、四川等地采访发现,公积金新政在各地的待遇颇为不同。

各地公积金新政相继登场:广州申贷堪比春运抢票

  武汉:二套房首付六成变三成

  继“鄂六条”、武汉全面解除限购、央行限贷松绑等政策密集出台之后,武汉近日再祭出一项救市政策——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由六成调整至三成。

  四川:只能在户籍所在地申请

  此次三部门的新政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异地贷款,四川省住建厅强调,申请贷款只能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

  另外,四川省住建厅将对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二套房的面积、价格进行限制,必须满足在当地“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标准。不过,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全省不会统一划出具体标准。

  广州:公积金变史上最严“公鸡金”

  三部委要求各地推进公积金异地贷款,包括连缴6个月就能申请贷款,二套房也可申请贷款等。这与广州10月11日审议通过的“史上最严”公积金新政多有抵触。广州新政明确公积金贷过一次不能再贷,除要求连续正常缴纳公积金6个月外,还要求本地人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含)以上,非本市户籍累计缴存公积金三年(含)。最大的冲突在于二次贷款方面。《通知》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但广州新政则明确规定,公积金不能贷两次。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夏卫兵称,目前广州公积金提取比例已超过警戒线,达全国最高,北京和上海提取比例为50%,相比之下,广州新增提取比例高达76%,个别月份甚至超过八成,该政策主 要是为了保证缴存职工能公平公正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广州申请公积金贷款比抢春运火车票还难。

  河南:新政尚未落地

  三部委公积金新政出台前,河南已有相关政策推出,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最低可达20%。但这样的优惠政策,河南多地市民尚未享受到。

这些年,伤不起的公积金

  多年来,公众对于公积金“提取难”的呼声从没有断过。公积金“交钱容易取钱难”,这是不少地方公众反映的一个共性问题。另外,公众反映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公积金提取范围过于狭窄,实际上部分城市明文规定的说“租房可以提缺,但是实际上操作起来是一纸空文。此外,公积金在保值、风险管控、公平性等方面也受到很多百姓的诟病,不同行业之间公积金缴存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差距也不断冲击着人们对于社会公平的底线,现在公积金住房制度的漏洞也同时给一些公积金管理人员创造了一个隐蔽的贪腐机会,给个别行政事业单位或者是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提供了一条违规滥发福利的渠道。

乱象一:济富不济贫

  乱象一:济富不济贫:现行公积金制度最为人诟病的就是济富不济贫。当年从新加坡引入一整套社保制度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都采取强制缴费制度,由社保局统一征收管理。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因此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成为社保的一部分而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强制推行,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公积金的积极性和金额大不相同。许多经营不规范,利润较微薄的民营企业想方设法逃避给员工缴纳公积金的责任。

  更严重的不公在于,在那些缴纳了公积金的员工中,同样存在两极分化现象。一边是大量民企职工虽纳入公积金体系却按最低法定标准缴费,另一边却是大量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行业的国企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以最高标准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后,还缴纳了金额更高的补充公积金。

乱象二:提取太困难

  乱象二:提取太困难:在老百姓与公积金中心打交道的过程中,公积金提取范围过于狭窄、手续过于繁琐是最突出的问题。比如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就必须要办理好几道手续,跨过多个“门槛”,甚至必须先付齐首付款、办理完过户手续并拿到房产证后才可提取公积金。而完成前面那些步骤就要一个多月时间,之后再申请提取公积金,往往又要等上几天到几周的时间。有时候公积金发放速度还得碰运气,一两天是“惊喜”,一两个星期算“正常”,一两个月也“认了”。

  尽管部分地方政府也在努力简化材料,缩短流程,扩大款公积金提取范围。比如补贴低保、医保费用或支付房租、物业费、装修费等。可实际上,虽然不少城市明文规定可以这么做,但真要落到实处却并不容易,成功者寥寥。

乱象三:管理难放心

  乱象三:管理难放心:由此又引申出第三个乱象——管理混乱。现行公积金管理制度是“房委会决策、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形式上很完美,但公积金的真正所有者始终被置于无建言权、无监督权的位置。

  其中决策者“房委会”成员多为政府官员,负责具体运作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是具有实权的市房改办、财政局、建委的隶属机构,或是与地方房改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这令公积金很容易被特权者挤占、挪用。而在整个公积金制度体系中本应处于核心地位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实际上是个“三无单位”:无资本金、无风险承担能力、不是独立的金融机构,根本不具备承担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的能力。这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一个制度设计上最忌讳出现的机构:权很大,可以运作庞大的资金;但责很小,其本身的资产根本不足以承担任何风险。此外,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封闭管理,地区间的资金无法调剂使用,导致了部分地区有钱无贷,部分地区有贷无钱的局面。一些城市资金供给紧张,中西部城市资金则大量结余闲置,异化为银行低成本运营资金。

公积金政策无论如何调整,在便民中惠民才是最终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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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一、用足公积金贷款额度。第二、用足公积金使用年限。第三、合理确定公积金贷款顺序。第四、合理确定还款额度。第五、一次性冲抵最省利率。第六、变通使用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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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