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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立案审查12年前山东中学生奸杀案

发布时间:2017-05-03 07:26:13来源:SRC-264

原标题:最高法立案审查12年前中学生奸杀案

华商报讯(记者 陈有谋)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审查2005年发生在山东临沭的“中学生强奸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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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代理律师之一、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向华商报记者介绍,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第三次了解2005年发生在山东临沭的中学生张志超奸杀案。最高法立案庭法官正式通知他们,已经对该案正式立案审查,审查时间为6个月,如果复杂的话,可能还会延长。“审查如认为原判决有问题,通常会指令再审,法律文书会发到山东省高院”。

案件的另一名代理律师、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逊介绍,最高法的审查主要审查原始的证据材料、证人证言之间是否有冲突等。此前,最高法分别于2016年4月、2016年12月对该案进行了两次视频接访,期间最高法已调取该案卷宗并进行审查。

2005年1月中旬,山东临沭二中分校一名高一女生被人奸杀在学校洗漱间内一个废弃的厕所。2005年2月12日凌晨,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年仅16岁的张志超被警方带走。2006年3月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志超当时并未上诉。

案件宣判五年后,即2011年,张志超告诉母亲,案子并不是他做的,此后,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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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逊、王殿学称,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因为原审判决的证据并不扎实:说是强奸,但并未提取到张志超的精液;现场血迹、木棍等没有进行鉴定,侦查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说张志超用编织袋套住尸体上半部分,警方却无法解释清楚编织袋的来源……

李逊介绍,2015年10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张志超案立案复查,此后多次延期。今年4月,山东省检察院称最高法已调取该案卷宗并审查,故该院决定中止复查。

李逊称,2014年代理该案以来,他们一直在最高检、最高法之间奔波、申诉。他们曾请专家、学者对该案进行研讨,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该案除了口供外,其他证据尚不能证实案件是张志超做的。至于“2006年张志超即被判处无期徒刑,为何2011年才申诉”?李逊说,案件宣判时,张志超17岁,心理素质很不成熟。加之法院未按未成年人的审理方式审理该案,造成张志超心理有很大压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张志超觉得这个锅不能替别人背,遂提出了申诉。

李逊说,近三年来,他和在监狱服刑的张志超见过五次。每次会面时,他都鼓励张志超,一定要振作起来,实话实说,这样案件才有改判的可能。通过深入会谈,他也相信案子不是张志超做的。因为直到现在,只要提到当年审讯的情景,张志超就浑身发抖,满眼泪花。李逊说,张志超家的经济状况很不好,他们代理该案完全是免费的。“每次和张志超妈妈在一起时,我们从来不让他妈妈掏钱,我们就是想帮帮这个孩子。”

案情回顾

■2005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初三,在临沂市临沭县第二中学综合楼三楼北侧的厕所里,高一女生张婷(化名)的尸体被人发现。

■2006年3月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志超无期徒刑。

■2011年,张志超对前往监狱探视他的母亲马玉萍说,自己是冤枉的。马玉萍开始找律师为儿子申诉。

■2012年3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张志超的第一次申诉。

■2012年1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张志超的申诉。驳回通知书还载明,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2014年,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定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起抗诉。

■2014年底,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李逊律师开始介入此案。他们调阅卷宗,调查现场并走访了部分当事人,“发现证据严重不足、矛盾重重”。

■2015年10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张志超案立案复查,此后多次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