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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通报6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17-07-28 21:44:49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1、2016年9月,京山县雁门口镇郑岭村党支部委员、村财经委员郑军涛,以维修道路名义将洪灾救助资金打到亲戚朋友账户上,经镇政府督促后才将资金收回并发放给受灾农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2016年3月10日,沙洋县高阳镇沙山村代理会计肖必华,擅自挪用扶贫项目资金,用于支付该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2015年5月,沙洋县李市镇蒋台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张龙,未认真审核某低保户家庭收入,导致其违规纳入低保并领取低保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2016年8月,钟祥市丰乐镇前锋村在低保评定工作中因存在对政策把握不够精准、标准尺度不一,分指标、一户一保等问题被督导组通报后,前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杜启春未按政策规定及相关要求进行整改,仍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再次申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丰乐镇民政办负责人张清芝,在重新审核该村资料时未认真把关,导致整改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2015年2月,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白泥村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曾桂玲,村委会副主任代祖杰以及村委会委员兼报账员吴延超等三人商议决定,将扶贫资金用于支付通村公路建设工程款,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2013年至2014年,时任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蔡冲村党支部书记代中付、村委会主任熊云章、村委会副主任兼报账员刘明兴等三人商议决定,截留扶贫资金用于村集体修路等开支,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