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连涨是正常的,不涨会出大事儿
梁发芾
《经济参考报》消息说,自2005年起,截至2017年我国养老金已实现十三连涨。多位专家表示,2018年养老金十四连涨几无悬念。但受经济增速放缓、老龄化加速等多重因素影响,养老金涨幅或略低于2017年,约为5%。
近些年,媒体总是满怀惊喜地发布消息说,养老金迎来十连涨,十一连涨,十二连涨,现在,终于连明年的十四连涨,也迫不及待地提前发布了。养老金将迎来十四连涨,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根本就不应该成为新闻,值得如此大惊小怪吗?
对于国家来说,养老金是一种权利性支出,是一种刚性的支出,它基于养老保险参保者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只要参保者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他们退休之后的养老金就应该按约定兑现。在现收现付政策下,这种支付意味着支付额与物价上涨指数和职工工资挂钩, 随着物价指数和工资增长一同增长。只有这样,才能对抗物价上涨造成的养老金购买力下降,也只有这样,养老金才能随着经济发展有所增长,防止退休者收入停滞或缩水导致的生活质量严重下降。这一点,国家一直是有庄严承诺的。
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7条:“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2010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第18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工资增长和物价调整养老金,由国务院法规上升到国家法律了。
另外,由于养老金个人账户已经由积累制转为名义制,每年的记账利率,按照人社部和财政部《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规定:“记账利率应主要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和基金平衡状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并通过合理的系数进行调整。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按照以上这些规定,在正常调整机制下,养老金调整的因素有两个,第一个因素是职工工资增长率。因为在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是随职工工资增长而增加的,所以,他们退休后,统筹账户养老金的增幅也主要由职工工资涨幅决定,在收支方面是对称的,也是公平的。第二个因素是物价上涨幅度。由统筹账户支付的养老金还要参考物价上涨幅度。对于记账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的规定并未讲明根据物价上涨幅度,却规定了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存款利率。这是一个保底的规定,就是无论出现什么状况,至少要不低于银行存款利率。由此可知,养老金上涨是由国家法律作出的规定,是国家作出的承诺,上涨是必须的、正常的,不上涨则是不正常的。如果没有出现大规模战争、严重动乱、外敌入侵,或者严重自然灾害如瘟疫等大事件,经济总是要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的,职工的工资也是按照一定的幅度提高的,而物价也是在逐年上涨的,这是一个大趋势。大趋势不变,养老金保持上涨的态势也不会变。而我们知道,从2005年至今以至于到明年后年大后年,无论职工工资还是物价指数都在增长,理所当然,职工养老金也在不断上调。完全可以说,只要目前这种社会状况保持不变,养老金就会一直连涨下去,一点也不值得大惊小怪。
前些年,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速度很高,另一方面由于基础养老金比较低,所以养老金每年以10%快速上涨。直到2016年,这个涨幅被打破,当年的涨幅调整为6.5%,2017年的涨幅更下降为5.5%。当然,前些年养老金10%的涨幅,幅度确实有些大,以致在一些地方造成退休职工比在职职工拿得还多,在职职工要求提前退休的倒挂情况。这说明,养老金的上涨应该保持一个合理的速度,过慢会伤害参保者权益,过快则也会带来一定的不良后果,总之,只要涨幅与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物价指数挂钩,不至于出现上涨过快或过慢,就基本上是公平的。
现在值得警惕的是,随着养老金收支缺口的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被打破,一些人提出养老金开源节流的建议,在节流的建议中,就包括降低养老金支付标准,降低养老金上涨幅度,甚至在必要的时候调整为负增长的建议。这样的建议是非常危险的。这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的。《社会保险法》关于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参考因素,只有职工工资和物价两项,并无基金平衡状况这个因素。在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名义制下的记账利率确定的规定中,虽然参考变量增加了“基金平衡状况”这个指标,但也有增幅“不低于存款利率”这样的保底规定。在基金平衡状况不够好的情况下就要求下调养老金,使其出现负增长,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按照上面的分析,除非职工工资停止增长或负增长,除非遇到通货紧缩,或者法律重新作出规定,否则养老金必须连续上涨,不得下降。当然,这并不是说政府对于养老金增幅没有什么调控权。从前几年每年10%的增幅到今年的5.5%,说明政府调整空间仍然是很大的,也是足够的。但是不管幅度多大,都有一个不可突破的底线,那就是必须要与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保持一定的关系,不能零增长或负增长。
正如前面所说,养老金支付是一种权利性支出,只要参保者已经履约,则应该得到当初承诺的支付,不能被削减。养老保险基金出现失衡,那是养老金制度设计或管理、投资运营等方面出现问题,需要改革或加强管理,此状况并不能影响之前已经存在的权利。国家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实现收支平衡,而不能打养老金支付的主意。而如果确如有些人建议的那样,以降低养老金的方法以达到节流的目的,那只是减轻了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责任和压力,培养一种不负责任,转嫁矛盾的懒政作风。养老基金出现不平衡,就通过压缩养老金支出应对,社会养老保险的公信力就会透支殆尽。
(作者: 编辑:张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