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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22条硬举措振兴实体经济 减税成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2-08-29 05:34:19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 (记者黄璐)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着眼于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着力改善金融服务环境、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大力推动产业投资有效增长、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五个方面,就企业税费减免、融资、社保征缴、上市、用地等出台了22条支持措施。

  意见提出,在全省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除国家和省按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外,其他一律取消。

  意见称,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拨付、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实行社保费“五缓四减”政策,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可以根据社保基金收支情况,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为方便企业融资,意见提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在增强风险定价能力的基础上,建立规范、合理的贷款利率浮动机制。积极向上级争取政策支持,争取在三年内每个市(州)至少增加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在每个县(市)成立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在每个村成立一个电话银行。

  有针对性地抓紧策划储备一批吸引民间投资项目,在铁路、公路、市政、能源、电信、卫生、教育等领域推出一批重大项目,率先向民间投资开放。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升级转型为公司,鼓励自主创业兴办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免收注册登记费。

 

  22条硬举措为实体经济助跑

  关键词:减免税收

  从今年12月1日起,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在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同时,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和增加收入而违规提高企业预缴所得税比例,对违反规定的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加大对违法、违章收费行为查处力度。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服务价格对小微企业应予优惠。

  关键词:社保征缴

  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实行社保费“五缓四减”政策,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可以根据社保基金收支情况,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关键词:贷款担保

  纠正直接或变相加重企业负担的贷款违规收费行为。地方政府可通过购买中介组织服务或大幅下调收费标准等方式,降低或者免除企业贷款抵押、评估等中介费用。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争取在3年内每个市州至少增加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在每个县市成立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在每个村成立一个电话银行。

  关键词:上市融资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做好武汉东湖高新区“新三板”试点,加强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建设,积极拓展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渠道,规范发展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快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格局。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形式再融资。

  关键词:开拓市场

  加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采购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的力度,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设备等实现首购或订购制度。组织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重点企业的重大项目对接合作活动,扩大钢铁、水泥等产品省内循环。引导省内企业相互配套、提高配套率,降低配套成本。推动省内企业与大宗物资采购单位、大型商场及商贸流通企业建立互购互销合约和合作机制。

  关键词:用地指标

  大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在建续建重点项目,抓紧谋划一批新的重大项目。在集约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省里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年度供地计划时,对主导产业项目发展用地予以重点倾斜,对前期推进快、开工条件好的项目予以重点保障。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能、用水等要素保障。

  关键词:行政审批

  积极培育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推进事业性中介机构和行政部门脱钩和改制,打破行业垄断,切实优化服务环境。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区域性、行业性和中介服务执业限制。建立并严格实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中介服务制度。

  关键词:创业就业

  对普通本科院校、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在当地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具有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到省内企业就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记者 黄璐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