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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利息的古今之旅所想

发布时间:2014-06-19 17:58:41来源:SRC-13

  孔昊(学者)

  央行行长周小川前段表示会在一两年内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上限,存款利率市场化这一金融改革的关键步骤届时将得以实现。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利率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核心问题,利率问题因此也令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觉得颇为棘手。而在历史上甚至关于利息本身是否应该存在就曾有过长期的争议,很多国家都曾对高利贷进行过打击限制。对于利率是否应该由市场自由形成也有过反复的考量,而且对利率进行管制的立法也一再出现。

  其实在人类历史的源头,先祖们就知道使用资金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在公元前5000年左右的新石器时代,中东地区的人们就将枣子、橄榄、无花果或谷物种子借给农民,到了收获的季节要求其加量偿还——在货币形式出现以前,这些农作物就是被当时的人们作为货币使用的,加量偿还也就相当于支付货币的利息了。

  同样在人类社会早期,对于利息的道德抨击也不绝于耳。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说道:“至于‘钱贷’则更加令人可憎,人们厌恶放债是有理由的,这种行业不再从交易过程中牟利,而是从作为交易的中介的钱币身上取得私利。??钱商竟然强使金钱增值??如今,本钱诞生子钱,所谓‘利息’正是‘钱币所生的钱币’。??在致富的各种方法中,钱币确实是最不合乎自然的。”但是亚里士多德生活了大半辈子的雅典,恰恰是通过离不开钱币生意的商业贸易获得了古代世界里罕见的繁荣。可见,社会生产的实际需求是离不开附有利息的信贷的,哪怕道德上的一再鄙薄。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尽管对“高利贷”的厌恶与痛恨从来没有停止过,但是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慢慢还是成为了人们的共识。但是这个资金的价格应该是多少?利率高到什么程度就成为“高利贷”?政府是否应该直接规定利率?法律是否应该限制利率水平?这些问题就成为让人们一直纠结的难题。

  17世纪英国殖民者来到北美大陆时也带来了当时英国人对待利息的态度,适度利率的商业贷款是值得鼓励的,但是个人消费贷款则是好逸恶劳的可耻之举,而且私人之间借贷的利率超过6%-10%就会被认为是高利贷而受到法律的禁止。在这个范围之内,利率的具体形成基本上由市场决定,央行或类似功能的机构不直接规定利率。

  1863年美国制定的《联邦银行法》规定,在注册为联邦银行后,其对外放款所收取的利率,不受放款地的州法调整,而是受其注册地的法律调整。于是大量的银行就到利率管制较少的州注册,从而使得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实际上不受管制。美国20 世纪30 年代“大萧条”之后,凯恩斯主义大行其道,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明显增强。1933 年美国通过《银行法》“Q 条例”规定: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不得支付利息、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利率不得突破最高上限。至此,美国进入了利率管制的时代。但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又花了16年的时间,于1986年废止了“Q 条例”,结束了对银行存款利率的严格管制,利率水平由资金供求双方自主决定,又回归到了利率市场化。

  究其实质,利率无非就是资金的价格而已,利率的高低也就相当于资金这种特殊商品价格的高低。我们将要完成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意思就是指资金的价格将完全由资金市场来决定,而不再由央行这支“看得见的手”径直指定。这对于打破“金融抑制”,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提升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与质量均将产生积极作用。当然,在强调利率市场化的同时,对金融主体的监管也是题中应有之义。(支点杂志2014年5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