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官员独董饱受诟病 CFP图
楚天都市报讯 据新华社电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昨日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权等进行了清晰界定。这是我国自2001年推行这项制度以来首个针对独立董事履职的制度性文件。
独董应保持身份独立性
指引明确了独立董事需要履行的11项义务。根据要求,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能超过6年,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在职权方面,独立董事除享有上市公司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拥有特别职权,这包括: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等。
此外,独立董事不仅有权从公司领取适当津贴,还享有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履行职责购买责任保险的权利。如果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出但未被上市公司采纳的提案,独立董事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将有关情况披露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中国式独董”乱象多
据了解,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主要是为了制衡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防止损害公司整体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然而,本应为中小股民代言的独董制度实施以来饱受诟病。来自沪深交易所的数据显示,在近3年的数万次投票中,多达7000余名的上市公司独董仅有47次表示反对意见,94次弃权,签字同意次数占比几乎达99%。“拿钱—签字—放行”,空领高薪、利益勾结、“官员独董”引发争议……记者调查发现,上市公司独董乱象频发,完善现代企业的第三方独董制度仍任重道远。
(作者: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