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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价格条例征求意见 明确12种价格欺诈行为

发布时间:2015-04-03 17:09:08来源:SRC-419

  楚天金报讯(记者赵贝)昨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湖北省价格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该稿拟规定12种行为属价格欺诈行为。

  其中包括:标价签、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等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使用两种以上标价签、价目表,以低价招徕消费者以高价结算的;使用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示价格或者标示的价格无依据、无从比较的;不如实标示价外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过期、伪劣商品的;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而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的;虚报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收取费用的;谎称市场价格为政府定价的;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做出与价格相关的承诺,不兑现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采取抬高等级、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短缺数量、缩减面积等手段销售商品或者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内容变相提高价格的;采取压低等级、克扣数量等手段收购商品变相压低价格的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实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