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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版禁渔期制度今日实施 长江流域至6月30日24时结束(图)

发布时间:2016-03-01 15:49:29来源:SRC-13

 

2016年长江禁渔期同步执法行动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启动仪式现场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现场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现场

  荆楚网消息(记者 王振栋)3月1日上午,2016年长江禁渔期同步执法行动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启动仪式在湖北省宜昌市举行。
  
  启动仪式由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部长江办”)、湖北省水产局、宜昌市人民政府主办,宜昌市农业局承办。 
 
  仪式期间,在宜昌开展了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放流中华鲟近50条,四大家鱼近20万尾。中国渔政205、42168、42036、42159、42066、长航公安执法艇、宜昌海事局执法船,在长江宜昌段水域开展了联合执法巡航。仪式后,农业部长江办韩旭副主任一行,听取了湖北省、宜昌市及部分县渔政管理工作汇报,在湖北开展了珍稀水生生物保护、渔政管理等工作调研。
  
  据悉,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自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在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流域生态环境、扩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社会影响力、助推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禁渔效果逐步显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绿色发展,农业部在征求专家学者、管理部门、渔民群众的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于2015年12月发布了《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对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扩大了禁渔范围,覆盖了长江主要干支流和重要湖泊,同时把淮河干流河段纳入禁渔范围;统一了长江上下游的禁渔时间,并从3个月延长到4个月,使禁渔期能涵盖长江流域大部分水生生物的主要产卵繁殖期。
  
  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规定,调整后的长江流域禁渔期从3月1日0时开始实施,至6月30日24时结束。禁渔区范围包括:长江流域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鄱阳湖、洞庭湖;淮河干流河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