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记者王荣海实习生朱希
继省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之后,省国有企业公车改革也正式启动。昨日,我省召开省属企业和市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动员会,公布《湖北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据悉,省属企业车改后,预计可减少公车千余台,每年可节省开支9000多万元。
企业正职原则上可配公车
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的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意见提出,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改革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实行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企业负责人是指省属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包括企业其他副职负责人。
实施意见要求,企业正职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企业副职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配备公务用车与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可二选一。
严格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在年度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已先行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进行规范。企业确定的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取消退休和离任人员公车
实施意见提出,合理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配置标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商务接待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一般公务用车和业务保障用车。
企业一般公务用车(机要通信、应急等用车)数量核定参照省直党政机关办法执行,即企业集团本部在岗员工100人以内的核定1—2辆,每增加100人增加1辆,但不超过5辆。企业业务保障用车(业务接待、商务活动等用车)数量核定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由企业确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企业集团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其他员工以及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新购轿车不得超18万元
保留车辆从企业现有车辆中选取,不得新增车辆。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轿车型公务用车标准折旧后原则上不高于企业副职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新购置的轿车型公务用车购车价格要控制在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新购置的商务车型公务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公务用车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集团本部原则上不超过1辆。
公开拍卖取消的车辆
严格申报保留车辆。企业保留公务车辆,应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保留车辆的申请,说明保留理由,并附全部保留车辆的品牌、型号、牌照号、车架号、购车时间、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信息。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保留车辆的请示,及时批复核准企业的保留车辆。
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对于取消处理的车辆,企业应进行清查登记,确保产权清晰、权属明确、资料完备、证件齐全,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理取消的车辆。对取消处理的车辆,由企业选择具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理基准价,向社会公开拍卖,所得收入除扣除有关税费后上缴企业财务统筹使用。企业应将取消车辆的台数、评估价格和拍卖价格,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配了公车就不得发补贴
企业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企业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及日常使用等进行集中管理。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确保每辆每次公务用车出行详细信息有据可查。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实施意见明确,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不得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的,视同配置公务用车进行管理。要严格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
车改将于明年底前完成
按照实施意见,明年6月底前省属企业集团本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明年底前各子企业和市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
实施意见规定,根据子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予以保障。企业要从严确定子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参改人员范围,合理控制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
据悉,省属企业车改后,按照取消车辆40%测算,将减少公车千余台,每年可节省开支9000多万元。
(作者: 编辑:张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