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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费提高部分新农合全额报销

发布时间:2012-09-13 07:29:09来源:SRC-13

    楚天金报讯 记者 余梅 通讯员 陈瑾 近日,省卫生厅印发《新农合基金支付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诊疗(查)费实施方案(试行)》:经过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电子转诊到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院门诊刷卡时,诊疗(查)费提高部分可获得新农合基金全额报销。

     9月10日起,我省县级公立医院试点医院消除中药饮片外的所有药品加成政策,同时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门诊诊疗(查)费每人次提高11元,住院诊疗(查)费每床日提高33元。很多新农合患者关心,如果转诊至试点医院,诊疗费上调部分如何报销?

     方案规定,参合门诊患者首诊应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法诊治的患者经过电子转诊后到试点医院门诊刷卡就医,诊疗(查)费提高部分(11元)方可获得新农合基金全额报销,办理1次电子转诊只能报销1次诊疗(查)费提高部分,且1周内有效,首次刷卡激活转诊后24小时内有效。急诊患者持卡在试点医院就诊,诊疗(查)费提高部分可获得新农合基金全额报销。门急诊留观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符合新农合报销范围的住院诊疗(查)费提高部分(33元)也由新农合基金全额报销。其他费用按照原补偿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