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军车号牌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均认定为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