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实行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象包括广播影视局、电视台、电视制作公司,这就意味着电视纪录片将要像电视剧拍摄需备案公示一样,需先通过广电总局的报送公告程序后才可拍摄,并在电视上播出。
《通知》表示,近年来,我国电视纪录片创作生产日趋活跃,产量质量不断提高,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为进一步繁荣电视纪录片市场,避免产生题材撞车、资源浪费等问题,国家广电总局自2013年起实行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制度,汇总全国电视纪录片创作生产、中外合拍、引进境外电视纪录片(含素材)等题材信息,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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