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讯 本报记者曾里 实习生陈萌 段书婷 范成龙
个人名下的房产,是留给子女,还是抵押出去用于养老?7月1日,“以房养老”正式开闸,武汉是首批4个试点城市之一。这意味着,60周岁以上的老人,可以将自己名下房产抵押给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定期获得养老金。
此举引发市民的高度关注和热议,昨日,本报记者在武汉多个社区和公园发放两百份调查问卷,结合本报官微投票结果,18%的受访者表示能接受以房养老,59%的受访者不接受。
八成受访者欲将房屋留给子女
家住硚口区的李婆婆,近日才给儿子置办了婚事,老两口住着一间60平方米的房子,看到记者的问卷,她直接表示:“不会把房子抵押出去,我们有退休金,吃饱不成问题,还是要给下一代留点家业。”
在昨日的调查中,50后、60后的中老年人占据受访人数的一半,他们多抱有类似观点,把房屋留给下一代的观念比较强,除非迫不得已,不会选择“以房养老”。调查问卷结果显示,81%的受访者会将房屋留给子女。
而在年轻人中,不轻易抵押房屋的观点较为淡薄。
半数人认为老观念阻碍“以房养老”
对于未来的养老形式,愿意单独居住和与子女同住的人群占比不相上下,分别为48%和46%,只有6%的人愿意入住老年公寓。
在养老社区入住条件中,环境、医疗和交通分别占有43%、17%、15%。
有一位受访老人表示,人老了,除了居住环境和医疗,更看重交通便利,“子女不在身边,这样更方便他们来看望自己。”
调查结果显示,45%的受访者认为推行以房养老的障碍在于养老观念的限制,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一种新事物引进来难以形成很大的反响。也有居民表示现在的生活压力大,一对夫妻大多只有一个孩子,不愿意自己的孩子没有生活保障,“中国人还是习惯把家底留给晚辈,以房养老对孤寡老人比较有实际作用。”一位接受调查的中年男士表示。
另有36%认为是房屋价值的合理评估限制了以房养老推行,他们反映房屋价值会出现涨跌,这种不稳定因素使得他们不能完全接受以房养老。
■ 动态
保险版“以房养老”雷声大雨点小
事实上,以房养老已不算新鲜事物,早在两年前,就已有银行试水以房养老,采取“倒按揭”的模式,从银行领取养老金。可是,试行情况并不理想,“咨询者比较多,却无人实际办理。”昨日,曾开办过此类业务的银行人士表示。
当前,以房养老不仅在市民中的接受度不高,就连保险公司参与积极性也不足,可谓双向遇冷。记者昨日连线多家保险公司,对方均表示在研究相关政策,但还没有保险产品推出的时间表,“毕竟政策细则还没出来,而且参与的人群有限,保险公司要承担的风险较大。
尽管如此,大多数险企人士还是认为,以房养老的推出是一种有意义、有价值的尝试,方向上给了险企一定的指引,主要是配套政策的缺失才造成了险企的观望态度。
■ 观点
“以房养老”仅是多层次养老的一种补充
为何保险公司对此不积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袁辉教授表示,以房养老产品本身较为复杂,涉及实物资产、金融两方面产品,保险公司在开发产品时,需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正在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养老、商业养老和家庭养老。以房养老则是商业养老的一种补充,是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市场会有一个从不接受到接受的过程,这需要政府做好顶层设计,和与产品相配套的制度准备。“就目前来讲,可以将以房养老定位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补充。”
■ 追问
房价波动风险谁承担?
“不是保险公司没能力参与,而是保险公司不知道如何参与。”昨日,一位外资保险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国外推行以房养老,是建立在个人永久使用权的基础上的,而国内城镇住宅土地使用权有70年期限。
在保险公司看来,配套的房屋产权政策不明确,险企很难在以房养老上有实质性推进,一个多方参与的市场,需要民众,保险公司、政策的多方配合。
在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问题之外,房地产资产走向是以房养老的第二重障碍。
“保险公司也要盈利,接盘的房产如果大跌怎么办。”上述险企负责人直言不讳。
“承接大量的民用商品房,一旦资产贬值,损失谁来承担,保险产品如何设计?如果涨了,市民又不乐意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保险系袁辉教授表示出担忧,房屋价格走势成为制约以房养老的一个重要因素,影响着供需两个方面。
当然,目前有两种产品开发类型:一种是保险公司直接参与到房价涨跌的溢价处理中,分享涨价收益;另一种是不参与,直接按现时价值核定养老金,房价涨幅溢价直接由个人受益。
■ 链接
何为以房养老?
以房养老,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哪些保险公司可开展以房养老?
申请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具备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所必须的专业技术、管理能力和各类专业人员等。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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