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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次试行生态补偿机制 沉湖湿地鸟儿吃鱼政府买单

发布时间:2014-07-29 07:13:40来源:SRC-13


图为:成群豆雁在沉湖湿地内盘旋、觅食。(记者郑元昌 摄)


图为:去年12月,蔡甸区消泗乡农户张海涛展示被候鸟啄剩的油菜苗。(视界网冯江 摄)


图为:芦苇是“湿地之肾”。但如果没有补偿,大片没有销路的芦苇,将成为不小的包袱。 (视界网冯江 摄)

  湖北日报讯 记者李源

  湖堤上,不时有雉鸡横穿而过,转眼消失在芦苇丛中。远处,一群牛背鹭站在堤面上,从容地打量着不速之客。荷塘上空,盘旋着数十只白鹭,传来阵阵空灵的叫声。

  在武汉唯一的“国际重要湿地”——蔡甸区沉湖湿地,这是夏日常见的景象。

  巡湖员冯江说,夏天,沉湖湿地的鸟还不算多,每年10月至次年3月,前来越冬的候鸟简直遮天蔽日。

  这么多鸟来到沉湖,要吃湖中的鱼、地里的庄稼。湿地要保护,鸟类要保护,谁来保护农民的利益呢?武汉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沉湖开展试点,对因保护湿地而利益受损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7月初,沉湖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已基本确定,并有望在近日获得批复。

  在湖北省湿地生态保护中,这是第一例。

  为何进行生态补偿?补偿范围怎样确定?补偿额度怎样计算?农户们有哪些期盼?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走进沉湖湿地进行实地探访。

  “我家的鱼塘成了鸬鹚的食堂”

  沉湖湿地到底有多少只鸟?它们从何而来?

  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陈君告诉记者,这些候鸟也不是一直栖居于此,上世纪80年代至本世纪初,因为生态的恶化,沉湖湿地的珍稀候鸟种群曾不断萎缩。近年来,利用国家、省、市项目,沉湖湿地实施了多项生态恢复工程。

  这些工程包括:在罗汉外滩、界台、沉湖渔场、曲口芦苇场等处恢复芦苇1600亩;在七壕外滩、曲口泵站外滩、沉湖渔场等处恢复野莲4000亩;在七壕外滩进行苔草封育5000亩;在曲口外滩、黄家合子外滩、曲口芦苇场等地种植水蕨、野菱、芡实、水鳖、水蓼和狭叶香蒲等水生植物9000亩,改善湿地生态环境1.8万余亩。

  生态环境的改善,为候鸟提供了良好的栖息场所和食物来源,种群数量平稳增长。据观测统计,最近3年,每年来此越冬的候鸟稳定在5万只左右,高峰时接近10万只,包括鸟类169种。

  鸟类不断增多,大伙喜在心头,但也给沉湖附近的农户带来一些烦恼。

  消泗乡七壕村农户秦战兵承包了60多亩鱼塘,养殖四大家鱼鱼苗,鱼塘距离湖堤100多米。秦战兵皱着眉头说:“我家的6片鱼塘对鸬鹚来说就是6个食堂。炸鞭炮、织天网……但凡能想到的合法驱鸟手段都用过了,但根本没用。一亩鱼塘一年正常收入应有4000多元,但去年,每亩只收入1000多元。”

  七壕村农户孙小山家有30亩地,分别种玉米和小麦。其中20亩离湖堤不到100米,另10亩距离湖堤300多米。这两年,光顾他农田里的雉鸡越来越多,啃起玉米秧苗来又快又狠。往年一亩玉米地能收入1200元,如今补种好几遍只勉强收入1000元。孙小山颇为激愤地说:“鸟比人精,你在地里守着它就在天上飞,你一走它就下来吃,防不胜防!”

  保护鸟的机构也要保护人

  越来越多的鸟儿,叼走了农户即将到嘴的收成。从2009年开始,不少农户找政府“申冤”,要求想办法解决他们的困难。

  因保护自然生态而设立的沉湖湿地管理局,多了一项新工作——保护周边受损农户的利益。作为这次湿地生态补偿的具体实施机构,该局着手进行了相关调查。

  根据《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规定,补偿对象是因保护湿地而利益受损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而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湿地内部按区域功能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在沉湖湿地,以湖堤为界,湖堤以内为核心区,堤外250米区域为缓冲区,堤外250米至750米区域为实验区。各个功能区域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

  为了摸清具体补偿对象和金额,沉湖湿地管理局将保护区划为216个斑块,对每个斑块内的农户和单位进行多轮调查核对。

  秦战兵承包的60亩鱼塘都在缓冲区内,初步确定每年可补偿约2000元。他说:“跟自己的损失比还是有点少,不过,有总比没有强。”孙小山也觉得不错:“不管有没有补偿,我都要种这30亩地。补偿多少我都高兴。”

  在沉湖湿地核心区内,龙雁湖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少华经营着水面2500亩、农田2500亩,水面用于养殖鱼虾,旱地则种植玉米和水稻。他说,因为鸟群偷吃,他去年一亩地平均损失300元,5000亩就是150万元,“大概能补20万元吧,对我来说是个安慰”。

  多数农户对生态补偿十分欢迎,不过也有人提出不满。

  七壕村一组村民蔡良成承包的20亩农田在实验区界线外100米,不在补偿范围内。“我地里的秧苗一样也经常被吃得干干净净,但却没有一分钱补偿。”蔡良成叹了口气说,核心区、实验区、缓冲区的界线是省里10年前划定的,当时没有这么多鸟。“再说,线是人划的,鸟哪管线在哪里呢?我认为,三大区外受影响的农业生产,也应该得到补偿。”

  万亩芦苇的存废之争

  此次生态补偿的对象,除了渔业、农业,还有芦苇业。

  蔡甸区芦苇管理总站负责管理湿地内的芦苇,总面积3万8千亩,年产芦苇2万吨。早些年,武汉晨鸣纸业收购芦苇用来造纸。去年,晨鸣纸业关停相关生产线,芦苇就近销售无门,远销赤壁却因成本过高难以出手。

  缺乏销路的芦苇,成了不小的包袱。

  芦苇总站副站长李胜斌介绍,无论有没有销路,每年10月到次年3月,总站都要雇人割芦苇。因为如果不割,芦苇烂在地里就会影响生态。管理和收割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每年租借直升机给芦苇地打药除虫需要近100万元,雇人收割2万吨芦苇花费300多万元,一年下来,最少需400万元。芦苇总站是国企,站里有60多名职工,芦苇卖不出去,总站就没有收入,职工工资发放就成了问题。

  “我们想把芦苇地改成耕地,但管理局不同意毁芦造田。”李胜斌说,为了维持正常运作,总站多次与管理局沟通,要求改造部分芦苇地来生产自救,但一直未得到允许。

  管理局有自己的考虑。陈君告诉记者,芦苇是湿地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能起到降低污染、调解湿地温度的作用。湿地是地球之肾,芦苇又等同于湿地之肾,“芦苇总站不仅要管理好保护好这片芦苇地,还要扩种。”

  不同的利益,只能由上级统筹。去年6月,蔡甸区政府决定,将芦苇总站所有职工的工资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另外的部分资金缺口,由湿地保护局提供生态补偿。李胜斌说:“按相关标准,芦苇总站每年可以获得100多万元生态补偿,加上区里的其他补贴,我们的压力就小多了。”

  宁可出钱养人,不许毁芦种田——面对生态难题,蔡甸区给出了答案。

  400多万补偿金发给谁

  根据摸底情况,沉湖湿地生态补偿面积为17万余亩,补偿资金总额400多万元,涉及5个乡镇、22个村的3000多户农户和6个单位。

  其中,消泗乡是受损大户,也是补偿大户。副乡长郭建平告诉记者,总共400多万元补偿资金中,四分之三要补给消泗乡的农户。而补偿中遇到的主要难题,是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

  去年11月,消泗乡的摸底工作正式开始,一些矛盾开始显现,这涉及到村与村之间、村与承包户之间,甚至还包括农户与农户之间。如果土地的承包者就是经营者,权属清晰,不存在利益纠纷问题,确定补偿对象后进行公示,没有异议就可按照名单发放补偿款。但是,消泗乡有部分土地是由承包者转包给经营者的,从而出现了双方都主张生态补偿权利的情况。

  消泗乡七壕村村支书李长龙介绍,村里在湿地核心区的洲子湖有近万亩水面,这些水面目前由私人承包经营。承包合同是10多年前由当时的村干部代表村里签订的,现在麻烦的是,村里的合同找不到了。“一方面,我们拿不出合同,没法证明这万亩水面是村里所有的;另一方面,承包户又确实在这片水面搞了多年渔业养殖,大家有目共睹。现在乡里也证明不了水面是不是属于七壕村。”

  生态补偿到底该给村里还是该给承包户?李长龙说,村里开过几次会,村民们都觉得应该发放到村里。但另一方面,大家也承认,承包户的渔业养殖受鸟类影响造成了损失,补贴也是理所当然的。

  “补偿到底该给土地(水面)承包方还是蒙受损失的经营方,目前争议比较大。”郭建平说,乡里的意见是尽量满足各方诉求。但是具体怎么分补偿款,还要各方坐下来谈。有权属证明的拿出权属证明,没有的要进行协商,然后签订协议,补偿款到位之后严格按照协议发放。

  本月初,蔡甸区林业和旅游局已将《蔡甸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上报给区政府,目前正在征求区国土规划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有望在近日获得批复。据了解,批复后将进行公示,并由湿地管理局与补偿对象签订协议,首批补偿资金将在年底发放。

  在此过程中,农户有义务保护好湿地生态。如果想拿补偿款,还破坏湿地,就会被缓拨、减拨甚至停拨补偿资金。情节严重的,还要罚款和追究法律责任。“这是要签共管协议的,权利和义务要对等嘛!”陈君说。

  资料

  沉湖湿地

  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西南部,处于长江、汉水交汇的三角洲地带,由沉湖、张家大湖和王家涉湖组成,属于浅湖、沼泽、草甸相连续的湿地生态系统。

  沉湖湿地是国内珍稀水禽越冬种群较多的湿地之一,被誉为“湿地水禽遗传基因保存库”,国际鸟盟2003年将其列入中国五大鸟类分布区之一,2009年列为国际重要鸟区。2013年10月,沉湖湿地跻身“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放眼全省,能同享这一殊荣的,仅有洪湖湿地、神农架大九湖湿地。

  链接

  《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摘要

  ●原则 一、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减少和限制对湿地资源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二、采取资金补偿方式,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引导生态生产,缓解当前湿地保护的突出矛盾。三、坚持“谁受损,补偿谁”的原则,以核心区、缓冲区为补偿重点。

  ●对象 一、因湿地保护需要,实行生态和清洁生产,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限制的权益人。二、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遭受鸟类等野生动物取食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权益人。

  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一致时,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两者不一致的,补偿对象为使用权人,但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标准 市级生态补偿标准为,省级及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每亩25元、缓冲区每亩15元、实验区每亩10元。区级生态补偿参照市级标准,核心区每亩不低于15元、缓冲区每亩不低于10元、实验区每亩不低于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