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 郑青)武汉市拟规定,8月8号为全民健身日,小学推广游泳课,绿地须建公共体育设施,单位非公体育设施资源共享。
8月11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并审议《〈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针对当前全民健身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进行修订。
原《条例》将每年六月十日所在的周定为本市全民健身周;新版《条例》则将之修改为:每年八月八日为全民健身日,每年七月十六日开展群众性横渡长江活动,所在周为全民游泳健身周。
据数据显示,武汉市人均健身场地面积1。29平方米,低于国家及湖北省1。5—1。6平方米的标准。拥有1000多万人口的江城仅有160余所游泳场馆,是长江沿线游泳场馆最少的城市之一。
体育园林化,园林体育化。武汉将借鉴北上广在保障市民人均体育场地的经验,推动体绿结合,综合利用城市土地。《条例》规定,规划、体育、园林、水务、林业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划要求,按照相关规范在公园、江滩、河滩、湿地、新城区与中心城区隔离带等地,建设健身绿道、健身路径、游泳池和球类运动场等公共体育设施,实现绿地与体育用地在功能上的复合利用。
除了“增设”,《条例》还“开放”一批体育场地。为了缓解群众体育健身场地不足的问题,鼓励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实现体育设施资源共享,且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由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游泳最适合“江城”武汉开展,《条例》规定我市将在中小学推广开设游泳课程,有条件的可在小学四年级或者五年级开设。
为保障群众体育健身的科学和安全,《条例》加大了新、改、扩建住宅区体育设施配建的规划力度,建设单位应通知体育部门参与验收。同时,要求经营游泳、潜水、攀岩、滑雪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所在区体育部门的许可,并依法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