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余皓 实习生邹昕颖)昨日,武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对蔡甸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新判刑5年2个月。法院查实,李新利用职务之便受贿49.6万元。
2011年,湖北一家建设集团公司承接蔡甸知音湖大道景观改造(大集段)工程。在此事前后,为与时任区城投公司董事长的李新搞好关系,得到其对项目的支持和关照,及时支付工程款,该建设集团公司负责人先后11次送给李新共计22.5万元。湖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蔡甸城投公司在蔡甸区合作开发项目,为感谢李新对该项目拆迁及审批等工作的支持,该房产公司负责人于2012年上半年在李新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李新在担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兼城投开发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主持蔡甸城投公司的职务便利,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多次收受相关建设集团公司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业务往来单位及个人的贿赂金共计49.6万元,这些受贿钱款部分用于其儿子结婚、买房及家庭开支。
去年8月底,蔡甸区举行的廉政会上通报了与城投公司相关的几起案件,李新遂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了自己的受贿事实,家人随后代为退赃4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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