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智宇 通讯员陈龙)私自埋设水泥管道,将养猪场生产污水排向场外沟渠,污染周边水质,近日,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对江夏一养猪场老板廖某予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据悉,这是我市治安部门今年查处的首起环境类违法行政案件。
今年2月,武汉市环保局接到举报称,武汉金龙畜禽公司山坡光辉养猪场涉嫌将场内生产污水排向场外沟渠,导致周边水质严重污染,附近居民生活受影响,怨声载道。
环保部门调查证实,养猪场责任人廖某在养猪场的排污塘内私自埋设水泥管道,将生产污水通过排污塘排放到场外沟渠内。随后,环保部门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
移交后,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从适用法律、证据搜集等方面对江夏公安分局予以指导。近日,根据《环境保护法》及公安部、环保部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廖某处以行政拘留5天处罚。
据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违法排污问题,新环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于此类行为,修订前的环保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未规定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新法第63条规定,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今年7月,武汉市公安局明确环境类违法行政案件由治安部门管辖后,治安部门加强了全市环境类违法行政案件的查处力度。
(作者: 编辑: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