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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出炉 中心城区实行积分落户

发布时间:2017-02-22 07:39:29来源:SRC-13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王荣海

  昨日,楚天都市报记者获悉,《武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近日出台。武汉市提出,控制中心城区人口规模,适度放开开发区和新城区区域落户限制。

按照实施意见,中心城区实行积分落户,社保、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个人信用记录都是重要参考;开发区、新城区区域落户条件放宽;创新创业人才落户条件放宽,专科以上学历有工作有1年社保30岁以内可落户武汉;适度放宽投靠落户条件,取消夫妻投靠年龄限制;放宽新城区城镇居民进入中心城区、开发区落户条件。

意见明确,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开发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新城区包括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

实施意见提出,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先行放开开发区、新城区落户限制,有序开展中心城区积分落户制度试点工作。

武汉市提出,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数量控制在1200—1300万人左右。

关键词:户口迁移

中心城区实行积分落户

具体积分办法另行制定

改进现行中心城区落户政策,对不符合现行落户中心城区政策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适用积分落户政策。

落户条件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职业技能)、个人诚信记录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可在中心城区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具体积分办法另行制定。

放宽开发区、新城区落户条件

有住所工作交社保2年以上可申请

在开发区、新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可在房屋所在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其中有自有产权房屋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完善开发区、新城区户口迁移政策

新城区居民落户中心城区条件放宽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新政还完善了开发区、新城区户口迁移政策。放开本市开发区、新城区农村人口户籍城镇化限制。坚持自愿原则,鼓励在新城区乡镇(街道)工作,对自有产权房屋的农村户籍人口将户口登记为城镇户籍人口,就近推动新城区城镇化进程。

开发区城镇户籍居民在中心城区有自有产权房屋,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放宽新城区城镇居民进入中心城区、开发区落户条件。新城区城镇居民在中心城区、开发区有自有产权房屋、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放宽创新创业人才落户条件

五类人员可申请落户

武汉市还进一步放宽创新创业人才落户条件。

对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城市合伙人”“黄鹤英才计划”(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聚集工程”)人选的,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对在汉就业创业非本市户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海外学历回国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对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和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汉就业创业,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年龄在30周岁以内,在汉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本人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在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非本市户籍高管班子成员,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适度放宽投靠落户条件

取消夫妻投靠年龄限制

取消夫妻投靠年龄限制。凡有自有产权房屋,申请投靠到中心城区落户的,夫妻婚龄由10年调整为5年;申请投靠到新城区、开发区落户的,取消婚龄限制,可在被投靠方居住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放宽子女投靠(随迁)父母落户的年龄条件。子女投靠父母,或与父(母)随迁来汉的,子女年龄由18周岁以下,放宽为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年龄在20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调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男性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上,且在户籍地无其他子女的,可申请投靠在汉子女。

关键词:户籍管理

在汉居住半年以上可申领居住证

实施意见提出,积极创新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按照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公民在武汉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可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与武汉市户籍人员同等的义务教育、就业、卫生计生、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享受办理出入境、交通、职业资格、生育等证照便利。

关键词:配套改革

落户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承租保障房

实施意见提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承租保障性住房。

做好社会保险和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做好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将其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后,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城镇养老、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城中村农业户口统一改登为居民户口

全面完成“城中村”改造户口改登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步伐,将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统一将“城中村”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

据武汉晚报

  《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10项积分指标及分值公布

  创新创业献血做公益都能加分

  本报讯(记者符樱)有稳定住房和工作、有创新创业经历、参加过献血等公益活动……有10个项目能获得积分,攒够相应积分就能申请入户。记者昨从市发改委获悉,《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市发改委方面表示,市民如有意见、建议,可在本周五(24日)之前反馈给该委,电子邮箱:whfgwtgc@163.com;电话(传真):027-82796070。

  目前《办法》还是征集意见稿,具体如何实施以最终出台确定的政策为准。市民可上市发改委官网http://www.whdrc.gov.cn查询。

  【哪些人可申请“积分入户”】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在我市中心城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持有我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市中心城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住所,参加我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武汉市户籍人员,都可提交申请参加积分入户。

  【哪些城区拟实行“积分入户”】《办法》指出,拟实行“积分入户”的中心城区具体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申请到我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以及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等新城区入户的,仍沿用之前的政策。

  【“积分入户”的“分数线”是多少】《办法》称,我市拟对中心城区年度积分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中心城区入户指标总量由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确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市相关部门根据积分情况对申请人排序,按分值和入户指标总量初步确定落户人员,并向社会公示积分情况。

  【“积分入户”怎么办理】年度居住证积分网上申报时间段拟定为每年两次:2月1日至3月31日;8月1日至9月30日。

  积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申请人需登录网上申请平台,如实填报相关内容,经确认后,再到各中心城区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哪些项目能获得积分】根据《办法》,有10个项目可以获得积分。比如说,有合法稳定住所、有合法稳定就业,可以分别获得1-30分;根据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年限,可以获得2-30分;年龄项最多可以获得20分;文化程度项可获得5-60分;技术职称有10-50分;纳税可获2-50分;创新创业类能获得2-50分;获得相关表彰奖励的,可获20-50分;参加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服务的,有1-10分。

  《办法》还列出了减分项,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行政拘留记录、刑事犯罪记录等,每条将被减分20-40分不等。

  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口服务和管理,有序推进长期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中心城区的工作,加快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在我市中心城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到我市开发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新城区(包括: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入户的,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办理执行。

  第三条 持有本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中心城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参加积分入户。

  第四条 我市对中心城区年度积分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中心城区入户指标总量由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确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市相关部门根据积分情况对申请人排序,按分值和入户指标总量初步确定落户人员,并向社会公示积分情况。

  第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申请人应首先登录网上申请平台,如实填报相关内容,经确认后到各中心城区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1. 《武汉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2. 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

  3. 劳动(聘用)合同,或登记地址在武汉市的工商营业执照;

  4.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

  5. 中心城区合法居住证明材料。

  第六条 年度居住证积分网上申报时间段为每年两次,分别为2月1日至3月31日;8月1日至9月30日。

  第七条  入户申请由各中心城区公安部门负责受理,各区人社、税务、工商、房管、教育等部门负责相关资料审核,市人社、公安、税务、工商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具体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八条 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

  (一)合法稳定住所(1-30分)。本人在中心城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自有房屋积30分;配偶、父母、子女在中心城区(同上)自有房屋积15分;在中心城区(同上)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二)合法稳定就业(1-30分)。以连续缴纳武汉市社会保险年限累计积分,在中心城区缴纳社保每满1年积2分,在新城区、功能区缴纳社保每满一年积1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三)持有本市居住证年限(2-30分)。自首次办证之日起,持有中心城区居住证每持证每满1年积2分,总积分不超过30分。

  (四)年龄(20分)。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积20分;45周岁以上每增长1岁减1分。

  (五)文化程度(5-60分)。初中学历积5分;高中(中专)学历积10分;大专学历积15分;自修、成教类本科学历文化程度积30分;全日制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积40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积50分;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积60分。

  (六)技术职称(10-50分)。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工积10分;中级工积20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积30分;技师积40分;专业技术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积50分。

  (七)纳税(2-50分)。在武汉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年度纳税10万元以上积3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最高积50分。

  在武汉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年度纳税1-5万元积20分,5万元以上积3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最高积50分。

  在武汉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符合免税政策的每年积2分,最高不超过20分;年度纳税2万元以上积3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最高积50分。

  在武汉市就业的个人,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0.5万元以下积10分;缴纳0.5-1万元积20分;缴纳1-1.5万元积30分;缴纳1.5-2万元积40分;缴纳2万元以上积50分。

  (八)创新创业(2-50分)。申请人在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市级以上奖项的,可获得相应积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积50分,获省级奖项积40分,本市级奖项积30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积分。

  申请人在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工作每满1年积3分,最高积30分。

  申请人在“创谷”和各类众创空间就业,每满1年积2分,最高积20分。

  (九)表彰奖励(20-50分)。以申请人近5年内获得的最高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参加积分。获得全国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积50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积40分;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积30分。

  (十)公益服务(1-10分)。申请人参加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每次积1分。累计最高积分不超过10分。

  (十一)减分指标及分值: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每条减20分;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减30分;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减40分。

  第九条 申请人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发现提供虚假或伪造证明材料的,5年内不予受理。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迁回原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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