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7条规定: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不作为的“懒政”也是腐败
“有‘勤’无‘廉’,政失之于公,有‘廉’无‘勤’,政失之于慵”,不作为的“懒政”也是一种腐败。曾某某作为党员干部,身肩全街严控土地违法建设的重责,却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查控、制止不力,这是工作上的失职甚至是渎职。
基层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与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必须将其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如同本案中,再好的决策部署、再好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基层党员干部去抓、去落实,最终还是成了一纸空文。
2.用公款聚餐娱乐
环卫所所长受党内警告处分
今天从青山区纪委获悉,一名环卫所所长带领职工到酒店聚餐并进行娱乐活动,费用公款报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王某,1973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2013年1月任青山区某街环卫所所长至今。
2014年4月,该所与某企业签订垃圾清运合同后,王某提议到酒店聚餐,该所出纳郭某、会计陈某、质检员叶某表示同意。4月28日晚,王某一行4人到酒店聚餐,餐后王某又提议到音乐城唱歌,3人表示同意。事后,这两笔费用经王某签字同意,分两次用该所行政账户资金予以报销。
办案人员说:“王某等4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王某作为所长,对公款消费的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认错态度较好,表示愿意接受组织给予的党纪处分,两笔公款消费的费用均予以清退并上缴财政。”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执纪者说:“吃点拿点”看似“小节”实则“大问题”
“只要不贪污受贿,吃点拿点没啥大不了”,这种错误思想在少数党员干部中普遍存在。殊不知,欲望的闸门一旦开启,不断增大的洪流最终会将人吞噬,追悔莫及为时已晚。
公款吃喝、公款娱乐本质上是追求奢侈享乐、挥霍公共财产,久而久之可能导致侵占挪用公款、权钱交易等违法乱纪问题的发生。共产党员的廉洁性不容侵犯,看似“小节”,实则“大问题”,任何挥霍浪费公共财产、以身试“纪”的行为都将受到处分和追究。
以身试“纪”,都将受到处分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