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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未成年人教育等支出 在家庭可支配收入中扣减

发布时间:2017-09-18 07:36:13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马振华 通讯员戴良军)长江日报记者17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武汉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已出台,对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进一步科学规范,对重病、长期患慢性疾病、残疾人、老年人、婴幼儿、未成年人教育等刚性支出在认定家庭可支配收入时予以扣减,让更多困难家庭可以享受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或配套救助政策。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主要根据家庭可支配收入进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新出台的办法首次考虑家庭刚性支出,设定了支出系数,对家庭可支配收入进行认定时,按低保标准的一定系数予以核减。比如:当年突发重特大疾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城镇居民个人负担费用达5万元以上,农村居民个人负担费用达3万元以上)的患者,支出系数为3;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办理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审批手续的,支出系数为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支出系数为2;80岁以上老年人,支出系数为2;0—6周岁婴幼儿,支出系数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满16周岁的在校初中、高中阶段学生支出系数为1,该情况中属单亲家庭的支出系数为2。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制定新的《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被纳入全市2017年创新改革任务清单,从起草到出台的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外地的好做法、好经验,听取采纳了50多条意见和建议,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创新。此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社会救助等民生兜底工程的改革创新又迈出了积极的一步。此办法即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低于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1340元),可以享受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