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见习记者安亚辉 通讯员张艳斐)9月6日,记者从湖北省法制办获悉,湖北省政府近日出台了《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行。
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依据,并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是关于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方面的政府规章,共六章54条。《办法》规定,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
《办法》明确了组织事故调查的主体,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为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有效遏制谎报、瞒报事故现象的发生,《办法》明确了奖励举报和保护举报人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对举报人的奖励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支,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办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书面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有关人员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作者: 编辑:安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