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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张通: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推进幸福湖北建设

发布时间:2012-09-12 06:54:59来源:SRC-13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张通

    住房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幸福感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把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不久前召开的省第十次党代会规划了建设幸福湖北的美好蓝图,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以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有序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改造农村特困家庭危房,改善城乡居民的住房条件。并且将“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确保困难群众住上平安房、安居楼”,作为未来五年建设幸福湖北、实现“十个确保”的目标之一,这必将对加快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共建幸福湖北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管理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领导全省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省政府要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实行了目标责任制管理,省政府每年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任务,并纳入对各级政府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省政府多次召开动员会、督办会、现场会,进一步提高全省上下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力推动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012年,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我省签订的目标任务是33.56万套(户),今年我省实际下达给各市州的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是36.44万套(户),其中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3.4万户,实物建房33.04万套,超国家下达我省实物建房的目标任务2.01万套。截止7月25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实物建房基本建成11.2296万套,占国家下达我省目标任务的74.86%,占省政府下达各市州目标任务的61.6%,为圆满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加强制度建设,创新政策措施

    继2007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之后,2010年以来,省政府又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明确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形成了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政策体系。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县政府也根据工作职责和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规章制度及一系列政策性、工作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十堰市规定,城区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中配套3%的划拨用地,要求开发商按建筑总面积的3%配套建设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武汉市制定了《关于利用“城中村”改造多余安置房源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先期计划由洪山区政府与南湖村和马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意向性包租协议,包租城中村中968套多余的安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他们还研究出台了《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将实现住房保障体系由产权式保障为主向租赁式保障为主的转化,探索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将市场上提供的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变“暗补”为“明补”,实行租售并举、共有产权,发放代金券等运营模式。

    加强用地供应,做到应保尽保

    为了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各级政府及时编制供应计划,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没有出现因土地问题影响项目开工建设。省政府要求各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科学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的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根据用地供应计划,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一是进行分类指导,坚持多种供地方式,灵活配置土地资源。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政府新建的公共租赁房以划拨方式供地,按年缴纳土地租金。二是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做到提前介入,跟踪服务,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建立配建制度,明确凡今后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商品房建设中,必须配建5%-10%的公租房。探索完善“双竞双限”制度(竞地价、竞房价,限面积、限一定年限内不得转让),将保障房配建比例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建设保障房。四是开源挖潜,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闲置和而未用土地、企业自有土地、棚户区和城中村土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扩大用地供应。部分地方舍得把地段较好、交通便利、拆迁量小、设施配套,能马上动工的地块拿出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加强资金筹措,拓宽保障渠道

    建设资金是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的重要保障。一是努力争取中央补助资金。2007年—2011年,我省共争取中央各类补助资金100.18亿元。其中,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42.0833亿元、廉租住房项目投资建设资金28.2367亿元,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16.9845亿元,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8.2472亿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3.7061亿元,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0.85亿元。二是加大地方债券的投入。2010年—2011年,我省共安排地方保障性安居工程地方债券资金30.8461亿元用于廉租住房和公租房建设。三是加大省级财政投入。2008年—2011年,省级财政共补助5.5308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今年的资金投入将进一步加大。四是土地出让收益的一部分用于廉租住房、公租房建设。仅2009年和2010年各地土地出让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共21亿元。五是争取金融机构支持。近年来,我们先后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投融资协议,筹集配套资金95亿多元用于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加强监督管理,坚持规范运作

    一是严格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程序,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2010年,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从严格程序、加强建设管理,规范行为、全面落实责任等四个方面,明确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建设主体责任。各地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实际情况,充分调动和利用管理资源,采取多种有效手段,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二是严格资金监管。为了有效规避资金管理上可能出现的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印发了《湖北省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配套、使用、管理的督查力度,保证了中央和我省下达的各类补助资金规范使用。三是严格跟踪服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做好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美化小区环境的同时,努力解决入住对象生活中的各种困难,以满足入住对象的各种需求。在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上,我省各地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评分、公示、轮候、入住等操作规定。建立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准入和分配机制,明确准入对象和申请条件,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