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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助推数字出版产业发展 解读新出台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2-12-26 05:36:59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 记者 别鸣 王理略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意见》,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助推我省数字出版产业跨越式发展。《意见》指出,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积极支持数字出版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对列入推荐名单的重点数字出版企业的申报提供指导和帮助。

  记者围绕《意见》中若干关键词,解读这份将会对我省数字出版产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文件。

  数字企业 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字出版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创办的数字出版企业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期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8%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技术转让 对数字出版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字出版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按照规定实施即征即退。通过软件企业认定的数字出版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 数字出版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企业所在地政府将给予一定奖励。

  固定资产 数字出版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出口数字出版 出口数字出版产品经登记为软件产品,在符合国家关税政策的前提下实行免税。数字出版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数字出版企业两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拓宽投融资渠道 充分发挥各类创投基金的作用,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扶持有发展潜力的重点数字出版项目和高成长性数字出版企业。加快数字出版企业孵化器建设,帮助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数字出版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数字出版产业风险投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开发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制定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评估和质押办法,开展创建文化产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加快发展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加强对数字出版产业的金融支持,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