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龙华、通讯员贺忠国、王丹、实习生宋晶晶)昨从省医改办获悉,《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出台。这标志着我省在提高大病保障能力、建设全民医保制度方面迈出了历史性一步。
我省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人员。《方案》规定,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线标准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保障,不受病种限制。今年,我省确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合规大病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简单说,年度内,参保(合)居民个人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负超过8000元以上的金额,可至少报销一半。
大病保险全省指导性筹资标准为25元/人,所需资金实行市州级统筹,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负担。各市州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报销政策今年1月1日起执行。《方案》规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中,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的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服务。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
各市州今年2月底前出台本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实施办法;3月底前,通过政府招标的方式选定商业保险机构;4月全面启动。
(作者: 编辑:龙华、通讯员贺忠国、王丹、实习生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