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一处长受贿17万获刑5年
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打招呼为企业提供帮助,从中收受“感谢费”
长江商报消息 (记者 沈右荣 实习生 胡映蓝 李国凯 通讯员 顾青)省环保厅原处长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打招呼为企业提供帮助,从中收受“感谢费”。昨日,洪山法院介绍,刘某因受贿1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以家庭资金紧张索贿5万
检方指控,2007年,刘某在担任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长期间,认识了从事矿石废渣代理生意的石首个体户张某,张某欲拓展在某公司(省内较大排污企业)的业务规模,请刘某帮忙给对方领导打招呼。事后,张某在省环保厅办公楼内送给刘某2万元。
2008年,武汉某环保公司参与竞标省环保厅在线监测设备采购,时任环境监察总队长的刘某与该公司老板李某很熟,他利用组织技术人员制定标书的机会,帮助该公司顺利中标。李某为感谢刘某,委托第三方送给他5万元。
同年,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帮武汉某公司取得了百万财政补贴。刘某以家庭资金紧张为由索贿,获5万元“感谢费”。
世界湖泊大会上“捞金”
2009年,刘某调任省环保厅科技合作处处长。当年10月至11月,环保厅举办世界湖泊大会,省环保厅承办湖北展区的展览工作,对布展的具体实施采取外包方案。当时,参与布展竞争的单位是通过议标方式产生了三家。因为具体筹办工作由科技处负责,刘某帮武汉武展公司打了招呼,使得该公司顺利中标。该公司总经理刘某某送给刘某5万元“感谢费”。
今年4月,接到举报后,检察机关对刘某进行调查,并于当月25日将其拘留。
洪山法院一审对上述指控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不论刘某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其受贿罪的认定。虽然刘某曾为环保事业做出过贡献,但功过不能相抵。考虑到刘某在司法机关侦办此案的前后有自首情节,法院决定减轻对其的处罚。
(作者: 编辑:李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