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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全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图)

发布时间:2013-12-24 06:47:43来源:SRC-13

  图为:退役士兵学员认真学习烹饪技术

 图为:襄阳退役士兵接受培训

  湖北日报讯 当前正值201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之际,针对退役士兵急切了解安置有关政策的情况,省民政厅联合本报对退役士兵关心的热点政策进行了解读。

  退役1年内可参加免费教育培训

  安置政策规定,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

  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货真价实

  新安置政策将原来按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免征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采用其他市场主体形式的,在有关政策规定时间范围内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

  退役士兵应在30日内报到

  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实现了城乡一体后,农村兵和城镇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安置政策不再和户籍性质挂钩,而是和服役贡献挂钩。2011年11月入伍,2013年冬季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均应在部队申请领取退役金,然后回安置地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例如,自主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入伍前承包土地保留经营权

  士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予以保留。其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政府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