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董育雄 通讯员刘建国、卢勇超)7月7日,记者从湖北省民政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省政府近日下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支持个人举办家庭托老所、社区养老院(护理院)等小型养老机构。到2020年,养老服务将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全省机构养老和社区日间照料床位新建和改扩建18万张以上,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总体思路:政府、社会与家庭构建养老大格局
《意见》提出,全省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思路是: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立足湖北省情,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以及家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幸福湖北”。
发展目标: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意见》明确提出,到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运行规范、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设施,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或托老所。机构养老和社区日间照料床位新建和改扩建18万张以上,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初步形成涵盖养老、医疗、家政、金融、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行业,养老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产业集群初步显现的养老服务业,提供就业岗位45万个以上。
实现路径:统筹规划多措并举
《意见》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全省各地在制定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2015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城镇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2015—2020年)》的编制。
《意见》还提出,各地要充分整合利用各种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加快推进各类养老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各地要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进一步降低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支持个人举办家庭托老所、社区养老院(护理院)等小型养老机构,推动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走差异化竞争发展之路。
《意见》强调,要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与此同时,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引导公办养老机构员工通过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公司制企业,利用专业优势承接公办养老机构日常运营和服务外包项目,实现人员分流和机制转换。
另外,《意见》还强调,要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积极发展养老产业;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意见》要求,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支持将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保障措施:金融、土地、财税等方面政策皆有宏观设计
为保障顺利实施,《意见》在金融、土地、财税政策等方面均进行了宏观设计。其中,《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投融资政策。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安排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在内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保险业务试点,设计符合养老服务特点的保险产品,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和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建立健全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养老用地,预留用地指标,保障乡镇农村福利院生产基地等养老设施项目落地。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建立健全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制度;全面建立重点针对分散居住“三无”老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高龄老人等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每人每天提供不少于1小时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对经民政部门许可、符合相关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立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对新建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500元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9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给予运营补贴;要加快建立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对城市社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分别给予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建设补贴。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建立健全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的机制。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推广“志愿服务记录”、“爱心储蓄”等做法,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养老志愿服务。支持基层社区建立老年协会等群众组织,引导其积极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作者: 编辑:王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