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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一村支书征地中受贿100万元 一审获刑6年

发布时间:2014-09-01 06:05:04来源:SRC-13

  楚天金报讯(记者王大鹏 实习生李雨桐)新洲一村支书收受了开发商100万元贿赂,后得知行贿单位刮起审计风暴,于是将受贿款分批归还,依然受到法律严惩。昨日,记者从新洲区法院了解到,该村支书以受贿罪获刑6年。

  曾某从2008年起担任新洲阳逻开发区童院村支书。2009年,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在该村以兴建省农机展示中心的名义征地,然后交给湖北心晋置业公司开发。

  首次踏勘选址确定征地红线图后,湖北心晋置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另案处理)找到曾某,欲将红线图外东南角一块属于童院村约1.15亩的土地一并划入征地红线图,希望曾某提供帮助。二人经多次协商后,曾某同意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湖北心晋置业公司提供便利,徐某则表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下来后,就送给曾某100万元。2011年6月,该公司如愿顺利办理完用地手续,徐某于2011年7月至8月,向曾某指定的两个银行账户各转款50万元。

  2012年9月至当年11月,省审计厅对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进行延伸审计,一并审查了湖北心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账目。曾某担心收受100万的事情败露,于去年2月7日向徐某归还40万元;今年1月,又分三次将余款60万元归还给徐某的妻子。今年2月,新洲区纪委在对曾某违纪问题进行调查过程中,曾某主动向组织交代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后此案移交检方起诉。

  新洲区法院审理认为,曾某在协助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曾某收受贿赂款后,长时间未退还,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不影响认定受贿罪。结合曾某在区纪委对其违纪问题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一审判决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