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继端出“权力清单”后,“责任清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亮相。昨天,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5大类行政过错将被追责,1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行政过错等行为将被从重处理。
吸收治庸问责最新制度成果
《办法》在行政过错概念界定和办法使用范围上作出了调整。此前,只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对行政机关的过错责任追究欠缺规定。《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为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办法》所涉及行政过错种类对应“权力清单”所列的15类权力,并规定相应责任。
例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等,都将受到责任追究。
《办法》还吸收治庸问责最新制度成果,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中,增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服务态度不佳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内容。
接投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办法》建立健全行政权力运行投诉举报快速处理、反馈和问责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
记者夏琼
(作者: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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