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 徐芳 通讯员 王丹)5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省环保厅厅长吕文艳对《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说明。据了解,这是湖北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试点。
《条例(草案)》包括总则、政府职责、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控制、污染土壤修复、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五十七条。其中明确,实行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明确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
吕文艳介绍,目前国家已完成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拟稿)》,并列入全国人大2017年的立法计划。同时要求湖北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试点,为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探路子、打基础。我省《条例(草案)》是在没有国家上位法依据、没有地方立法可资借鉴、没有健全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基础上进行的。
《条例(草案)》吸收了新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制度,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明确了相应的行为罚、财产罚等严厉法律措施。
同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经费,建立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据调查,我省土壤环境状况总体发展趋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局部地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主要存在重金属镉超标、耕地滴滴涕超标和重点污染区域重金属污染、江汉油田采油区石油类污染、化工企业遗留地污染等问题。
(作者:王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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